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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规章制度考试复习题纲(完整文档)

2022-05-0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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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规章制度考试复习题纲(完整文档)

 

 学生规章制度考试复习题纲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4、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5、 学生往返票办理方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集中办理的学生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学校集中办理 。

 6、 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7、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

 8、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 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第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 1 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20 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11、淮阴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 8000 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

 12、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请假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学生本人在不涉及学籍处理的前提下,因正当理由主动提出休学申请者,可予休学。休学手续一般于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三)休学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申请休学审批表》,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后(因伤、病休学须经校医院诊断)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四)休学学生发给休学通知,休学日期一般从手续办妥之日算起,休学期限原则上为半年至一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在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

 (五)休学学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籍学习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80 节以上的; (五)超过两周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伤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劝其退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13、淮阴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五、 教学管理

 (一)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读相应课程。单独编班课程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者节假日。一门课程修读人数不足 25 人,不单独编班,学生可以在不影响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情况下,根据课程安排修读相应课程。

 (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课程介绍、学生修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生人数,以便学生报名选修。也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限制修读对象或提出先修课程的要求。如果申请的学生数量超过所能接受学生数量,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选拔。

 (三)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即可获得“淮阴师范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学习计划,不证明学历,不授予学位。

 (四)主修专业已学的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相同,可免修。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五)辅修期内若主修专业有两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辅修资格。

 (六)辅修专业课程均需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单独编班的课程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跟班听课的参加所跟班级考试,如时间有冲突由开课学院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

 14、淮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跟班重修 1.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各学院应将跟班听课学生名单通知相应任课教师。对跟班重修学生的管理和成绩记载办法应等同于所跟班级的学生。

 2.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或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负责在教务软件中登录。因跟班重修考试不及格而参加补考且合格者,可获得学分,总评成绩按 60 分,绩点按1.0 记入学业档案。

 (二)自学重修 自学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自己安排学习进程并随班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三)编班重修 1. 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于每学期第 2周上报需参加重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决定重修班开设安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给有关学院。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 4 周至第 16 周的双休日进行。

 2. 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3. 重修班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或者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在考核结束后输入教学管理系统,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将成绩送交相关学院。

 15、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16、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四条(4)、第五条 (四)拓展性素质 1、拓展性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自学能力、审美能力、实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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