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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社区矫正6篇

2022-10-22 14:55:03

篇一: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

  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 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 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 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 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 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 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

  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 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 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

  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

  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 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 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

  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

  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

  入 监管范围。

  五、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 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

  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 理。

  六、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 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 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 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 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八、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 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 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 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 应告诉其到镇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 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 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 《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 单位、学校、村(居、社区) 、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 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 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 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 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 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 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 按 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

   公安机关批准。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 7 个工 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 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 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 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 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 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 应当经过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 行登记备案。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 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 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 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 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 于 2 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 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 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 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 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 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篇三: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定 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 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 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 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 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 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 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 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 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 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 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 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 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 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 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 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 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 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 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 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 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 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 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 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 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篇四: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蚆一、

  二、 报到制度 螆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定蒃居 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 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 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蚁动 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莆体 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三、 四、 监护制度 薃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薁 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2.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肁. (1) (2)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肇(3) (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蚅(5)

   (6)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羃(7) (8)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蒀3. 4.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袇(1) (2)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蚆 区矫正规定。

  肂(3) (4)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衿 本情况。

  薇(5) (6)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蒄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蒄五、 六、 走访制度 荿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莈区 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 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薅(1)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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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肂(3) (4)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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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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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蒂 )7(. (8)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衿 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莄七、 八、 迁居制度 肃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袁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蕿(1) (2)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蒅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膂出 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3) (4)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莀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艿究 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 矫正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5) (6)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蒆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薄(7) (8)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螀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肀(9) (10)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芄象纳入

  监管范围。

  蚂九、 十、 请销假制度 腿(一) (二) 请假制度 薆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莅 机 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螁(1) (2)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薈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芆矫正 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3) (4)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蒇送

  公安机关审批。

  膃(5) (6)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节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肇(7) (8)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膄为

   办理相关手续。芁. (三) (四) 销假制度 螁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螇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 理。

  十一、 十二、 会客制度 芅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薄申 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 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 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 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十三、 十四、 公示制度 膁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蒇 公布。

  莇十五、 十六、 申诉制度螂.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 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 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 矫正组织纠正或

   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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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司法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 7 日内或自出监之日 7 日内到长期固定

  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 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 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 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 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 20 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 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 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 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 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 3 日内向迁入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 3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 监管范围。

  五、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 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 理。

  六、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 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 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 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 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八、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 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 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 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篇六:司法所社区矫正

  余庆县司法局关兴司法所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1) 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度……………………………………………(2) 司法所所长工作职责……………………………………………(3)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4) 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5) 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6) 司法所日常管理制度……………………………………………(7) 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8) 登记、统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9) 司法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所务公开制度………………(10)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11)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12)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13)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14)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16) 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17)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任务、调解员工作纪律……………(18)

   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岗位责任制度………………(19)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20) 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22)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培训制度………………(23) 共同调解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24) 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25) 纠纷回访制度、法制宣传制度…………………………………(26)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总结评比制度………………………(27)

  第三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报到登记制度、矫正个案制度…………………………………(28) 走访谈话制度、迁出(入)交接制度……………………………(29) 请销假制度、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30) 会客审批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31) 档案管理制度、月思想汇报制度………………………………(32) 请示报告制度……………………………………………………(33)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处置突发事件预案………………………………………………(34)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38)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39)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40) 网络管理制度……………………………………………………(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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