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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集合2篇

2022-03-15 08:51:08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集合2篇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2篇

【篇1】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

工程项目索赔论文

【摘要】:通过索赔实例对索赔的方法、步骤、处理原则及工程项目索赔存在的主要问题解析说明工程项目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索赔原因 索赔理论 索赔现状 索赔分类与方法 索赔技巧

一、工程项目索赔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
  合同是索赔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这在任何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在于:
  1.合同与合同条款自身不完善。
  我国现今使用的工程建设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参考借鉴FIDIC合同基础之上的版本。尽管该版本与以前相比,已经在规范性、完备性、可操作性、市场性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系列缺陷:
  2.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的价值与作用缺乏实质性的认识。
  在我国,依据经验而不依据工程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工程现场管理,是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和管理惯例。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缺乏实质性的认识具体体现在:
  (1)除合同的签订者外,工程中任何一方的现场管理者极少接触合同,人们多依靠自己对于工程的理解来管理工程。
  (2)多数工程不设专门的合同管理工程师,缺乏对工程进行严密的合同跟踪管理,不依靠合同对工程进行及时反馈。
  (3)合同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形成合同管理体系对于多数建设项目,除了阅读合同以外,再没有其他措施。
  (4)合同管理不能跟进工程的进展,当工程索赔事件发生时,经常漠然视之,不了解该事件与合同约定的差异,及相关索赔而贻误了索赔时机。
  3.计划管理落后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索赔与成本分析陷入困境的同时,由于工程技术人员短缺与习惯做法导致的工程计划管理的低水平,使工期索赔陷入了困境。
二、工程项目索赔管理理论
  (一)工程项目索赔管理任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的任务是索赔和反索赔。二者是矛和盾的关系,故索赔管理的任务是预测索赔机会,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议;反驳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二)施工索赔四种补偿理论:
  1、业主违约理论。即业主或其代理人违约引起的损失,承包商有权要求进行索赔或补偿。通常称之为“违约索赔”。
  2、合同变更理论。即根据合同条款之规定,承包商有权为合同变更或追加工作量取得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通常称之为“变更索赔”。
  3、不可抗力理论。即发生地震、战争、敌对行动、核装置的泄露、暴乱、地质灾害等情况后业主对承包商损失的补偿。称之为“不可抗力索赔”。
  4、道义补助理论。即因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处于欲干无法,欲退则双方损失更大时业主采取对承包商予以适当的补助性赔偿。称之为“道义索赔”。
  (三)索赔的法律依据
  索赔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索赔依据之二:《工程合同》和“国际惯例”
  所谓《工程合同》是指以我国颁布的法定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条款)为母本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索赔都有专门专项的条款和要求。所谓“国际惯例”是指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条款”或“JCT合同条款”等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
  (四)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五)工程项目费用索赔处理原则
  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2.补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3.最小原则
  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否则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4.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否则将得到工程师的拒绝。
  5.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三、工程项目的索赔现状
  当前,建筑市场走向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建筑产品价格的确定方式从传统的预算价格转变为合同价加索赔款的方式。工程索赔成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根本性管理措施。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的不对等及索赔目的的不同,形成发包人不让索赔,承包人不敢索赔和不懂索赔,监理工程师不会处理索赔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施工企业在实际项目索赔管理过程中的不足:
  1.对索赔的概念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不是一种惩罚。索赔损失的结果与被索赔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有些人对索赔的概念认识不够,而采取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致损失更大。
  2.对索赔的实现和索赔证据管理不充足
  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于索赔时限有明确的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必须发出索赔要求,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机会。同时要求索赔事由必须有证据支持,证据必须真实、全面和及时。。
  3.索赔专门人才缺乏
  我国现有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知识。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的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多方面的知识。4.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贫乏
  索赔管理虽然在我国经历了20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事件,但其经验仍处于探索时期,其研究也处于一般引进或理论研究阶段。
  5.“人情扭结”较严重
  在建筑市场领域里,承包商为了今后能在未来工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或避免一些麻烦,对业主拖欠工程款、各种变更指令都照单全收,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赢得自己的利益。而业主对于承包商拖延工期的行为,也很少提出索赔。
  6.索赔意识薄弱
  索赔时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的一方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免受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建筑市场受传统思想和法律体制的影响,索赔发生率很低。
四、工程项目索赔的分类和常用方法
  (一)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在实际工程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分析方法:
  1.网络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方法是以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2.比例分析法
  比例分析法具有计算简单、方便、容易被人们接受的优点,但常常不符合实际不适用于变更施工次序、采取加速措施、删减部分工程或工程量情况,也不适用于工程量增加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其他方法
  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法。
  (二)费用索赔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做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3.实际费用法,也称分项计算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合理价值法。
  根据公正调整理论,当施工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合同外的额外工程或施工条件完全变化了的施工项目,承包商有权取得经济补偿,得到合理的索赔金额。
  5.审判裁定法。
  通过法庭审判,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和证据,并听取业主一方的申辩,最后确定的一个索赔款额,以法庭裁决的形式使承包商得到相应的补偿。

4 加强项目管理,注重索赔技巧

从工程投标开始,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注重索赔技巧,从各方面因素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4.1 投标时实施不平衡报价,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

4.2 善于利用事故因素,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创造索赔条件。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引导设计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变更,并结合不平衡报价,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

4.3 及时提交索赔详细清单和依据,坚持做好施工日志,随时交工程师认可和签字,每日发生的事件均记录在案。每月整理并提交索赔报告,所列事件均有理有据,避免一次算总账给对方造成刺激,也不会给人借机敲诈的印象。

4.4 善于利用有利时机索赔,充分利用知己知彼原则,先让对方意识到严重后果,再提出对方无法拒绝的索赔要求,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如总包商供货拖期,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损失,这个时候提出索赔最容易解决。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业面临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 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重新构建,迫使承包商调整和重建企业的管理经营模式。实践证明,承包商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是寻求利益最大化和最佳途径。但是,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以诚实守信为本,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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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索赔管理考试

工程项目保险索赔的攻略

近年来,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越来越为大家所熟悉,几乎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购买保险,而几乎没有哪个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发生保险索赔事件。许多项目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都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投保要求。但是许多施工单位在交纳了保险费后,却忽视了索赔工作,或者是不懂得如何进行索赔,导致出险后不能合理利用保险索赔挽回损失。这种现象在当前非常普遍。通过近年来参与若干大型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虽不算很成熟,但还是希望能与广大同行进行探讨分享,共同维护自身利益,合理规避和转移风险。

工程项目的保险索赔工作,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保险合同签订前的准备,二是出险后的索赔,这两个主要环节直接决定了整个索赔进程能否顺利。

准备工作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险的投保人通常是施工单位、业主或者二者联合投保,而保险人是指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合同。

认清保险品种。目前商业保险险种比较多、种类也比较全,以工程险为例,按保障内容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吊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同一类险种保险责任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又各有差异和侧重。对施工单位来说投保的大多数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这两个险种一般还要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这几个险种,大多数业主是有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投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大多是要单独、自愿投保。但这项险种也是出险率最高的,作为施工方,通常也要投保。

清楚保险条款。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工程一切险通常为工程量清单内列明的保险内容)、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处理及特别约定条件等。

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地说明哪些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投保后,只有发生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选择信誉较好、有一定理赔实力且索赔相对容易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成立较早并且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人保家大业大,但其理赔人员业务素质较高,理赔方面比较精明,在理赔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往往是投保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显得较“大方”,但是省公司或分公司权限较小,超过20万的报损必须报请总公司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而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比较拖沓,保险索赔耗费精力过多,很难在短期内索赔到合理的赔款。因此,投保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保险公司。我公司近年来主要在新成立的几家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人,效果很好。由于这些公司成立时间不长,首先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有所欠缺,在谈判过程中我们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再者这些新公司为拓展业务,和几家大的保险公司竞争,往往也会牺牲一部分利益,以争取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所以投保方要适时利用这些因素,合理获取最大利益。

谨慎设计“特别扩展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要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提前设计好有利于今后索赔的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只是通用条款,内容比较模糊,如果不增加特别扩展条款,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常规的处理办法,拿出种种借口推脱保险责任。所以施工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工程项目的优势,全面预测日后可能出现的险情,并以特别扩展条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一旦将来有合同中约定的险情出现,将对索赔工作非常有利。以我公司某隧道为例,在设计条款时特别增加了72小时条款、地质病害条款,包括滑坡、泥石流、塌方、地裂缝、沉降、溶洞和涌水等,并且在报单内明确了出险后的负责理赔的理算师,为后来的保险索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样,不同的工程项目又可以增加不同的特别扩展条款,而且内容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所以保险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作为投保人,对相关法律条文也必须熟知,要明确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做到借助法律力量主动保护、获取合法利益。

出险后的索赔

保险理赔是商业保险补偿或支付职能的最直接体现,施工单位也希望通过保险赔偿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后应妥善保管保险单,进行保险索赔时不仅要提供包括保险单等在内的必要凭证,而且还要履行必要的手续,保险公司才能最终处理。在理赔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的技巧,这也是保险索赔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真正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技巧,在索赔过程中才能取得主动,获得利益。

选择合适的报险时机。说到时机,大家通常首先想到的是在出险后,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险,确实,大多数情况下是要这样做。但有些事故的发生是连续的,每次的损失可能不大,甚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免赔额,但这些事件的发生频率非常高,累计起来损失也很大,如隧道塌方、溶洞等。如果每次发生都报险,扣除免赔额,我们可能拿不到什么赔款。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故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来报告,并以此构成一次事故来扣除规定的免赔额。所以,在报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作为一次事故,不要急于报案。在报案之前最好策划一下,在保险踏勘人员到来之前如何处理现场,如何采集证据(包括拍照、录像、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等),如何向理赔人员解释事故原因及经过,并制定出详细的索赔方案,为索赔成功赢得机会。例如我公司承接的某隧道工程多次出现溶洞地质灾害,因为溶洞出险是持续发生的并且一般规模比较小,通常损失在免赔额内,所以溶洞索赔一般选择在规模较大的溶洞后,将之前已经出险的并已准备好资料的小溶洞,作为一次事故报案。这样的做法不违背合同,却能使公司拿到的赔偿。

注意收集有利证据。在理赔阶段,保险公司通常会让被保险人提供如下资料: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报告、施工图、地质报告、损失清单、单价分析表、原材料发票、施工日志(含监理日志)、事故照片、气象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在提供以上资料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定性资料,即提供的资料一定能够说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且证明事故不在除外责任之内。在定性方面一般要查找引起事故的原因,若和自然灾害有关,首先要向这方面靠拢,因为自然灾害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一旦定性为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就非常明确了;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认定就比较啰嗦,如果牵扯到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和保险公司扯皮。例如在某项边坡滑坡案件索赔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原因是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而根据保险公司掌握的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施工现场并未达到暴雨条件。这里要说明的是达到暴雨的条件有三个,即50mm/d,32mm/12h,16mm/h,只要有一个条件满足即可构成暴雨条件,但是保险公司掌握的只是前两个未达到,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找到了施工现场附近的一个水文站,并要求他们提供了18mm/h降雨量的证明,从而使得暴雨条件成立,****了保险公司的结论。

二是定量资料,即提供的资料要足以证实上报的损失是真实的,我们所提供的资料既要充分详实,又要保证各种资料间的关联性,不能让保险公司找出漏洞,从而以此为理由,删减工程量,尤其是一些无法考证数量,要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或者会议纪要上做足文章,拿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完善索赔文件。索赔文件包含索赔报告、出险通知、损失清单、单价分析表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包括直接损失、施救费用和处理措施费用,在理赔方面直接损失一旦定为保险责任是一定要赔付的,这一项损失费用要想方设法报足,而其它两项容易被忽略,但也是保险理算人员最难以确定的,因为出险时的施救和出险后的施工处理过程,保险人员通常不会太明了,主要是他们不会盯在现场,通常情况下需通过双方协商来处理。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保险法》中规定的两项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容易被忽略,一个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要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二条);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讲究谈判策略

涉及到出险原因时要慎重。保险赔偿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不同利益,在理赔过程中为了已方的利益,有时也需要一些谈判的策略。一些理赔人员因对事故现场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不一定非常清楚,但是他们还是要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他们在询问时也可能会故意设下陷阱,让索赔人员上当,这就要求我方工作人员在对某细节了解不清楚的情况下,一定不要盲目回答,比如一些施工工艺、工序安排问题,我方回答时一定要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回答,否则可能会因一句话回答失误从而导致索赔失败。

注重证据。在理赔谈判过程中,一方面保险公司让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成立证据,另一方面,我们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拒赔的证据,往往是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掌握的大量的保险知识,进行各种推理,为拒赔或少赔找出种种借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让他们提供证据,在对方未找到证据之前,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索赔理由。

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拿某隧道溶洞索赔为例,出现溶洞本身并不属于自然灾害,同时也不完全属于意外事故,因为设计文件明确说明该隧道地处溶洞发育地段,施工单位应提前探明地质,发现溶洞应超前支护处理。但是我们想方设法给保险公司解释,根据目前探测水平很难确定溶洞的形状、层理及其规模,并提供各种设计资料和地质专家的论断等,证明现有施工水平根本无法避免溶洞出险带来的各种损失,经过长时间与保险公司反复磋商,我方最终取得了赔付,为今后的溶洞索赔创造了条件。当然我们也抓住了的保险公司另一个弱点:他们最不情愿看到被保险人因拒赔将自己告上法庭,无疑这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办事人员的业绩。只要我们坚持就有希望得到赔付。

妥善处理好与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的人际关系。由于工程一切险险种多,各专业又不完全类似,特别是建筑工程专业性非常强,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委托公估公司同时参与理赔。为实现保险索赔利益的最大化,我方应同时处理好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的人际关系。

保险公司内部的承保和客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客服是直接参与理赔的部门,赔付的多少基本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业绩。因此现场理赔人员最关心的不是赔额的多少,而是关心如何向主管领导做出合理的解释,如何在短时间内结案,提高结案率。这也是上级考核他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客服在理赔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多压力,抓住他们的心理,适当搞好关系,会使赔付相对容易些。

公估理算人员比较专业,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的信任,但是,他们的办案经费是按照赔款额的比例收取,一般情况是赔款额越多对他们越有利,在一定程度上公估人员会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说话,只要资料准备的充分,关系融洽,他们通常会最大限额的核赔。

遵守法律,诚信为本。前文已经提到保险索赔是法律行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时刻要有法律意识,不能违反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尤其是要注意不能通过虚报、谎报险情来骗保。《保险法》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而“诚信”本身就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工程项目索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有很多机会让索赔方夸大事实获取赔付,在一次事件上或许我们会获利,但失去了诚信的企业,注定也不会有长久的成功。

工程项目保险发展到今天,随着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经验不断积累,也逐渐地趋于规范,但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也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最终实现合作双赢。

清楚保险条款。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工程一切险通常为工程量清单内列明的保险内容)、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处理及特别约定条件等。

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地说明哪些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投保后,只有发生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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