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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篇

2023-01-07 12:35:05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篇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审计机关。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

  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和本级地方人民*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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