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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14 16:45:0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14.0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4.07.022014.07.02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锦州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因车辆乱停乱放而引发的各类交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锦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区静态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位停放,无位勿停。管理的标准是:入位、顺向、头齐、守时。入位,是指机动车停车必须在泊位线内停放,严禁超线、压线停放;顺向,是指车头必须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头齐,是指车体与停车泊位前段标线基本垂直,并排停放车辆车头基本对齐;守时,是指在限时性泊位停车要按时停放,到时驶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三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城区停车秩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停车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是城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区静态停车秩序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设立停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停车办”),各城区政府停车办设在各城区公安分局。

  第四条

  城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实行层级管理方式。

  市政府停车办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城区停车办做好辖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的整顿、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设立的审批和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负责各类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设立交通标志和其他标识工作。

  区政府停车办负责对辖区停车场的设立和停车泊位的施划提出建议;负责对各类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街道和派出所对辖区静态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沿街商铺门前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和派出所是静态车辆停车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属事、属人”的原则,将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到人,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负责本辖区停车场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沿街、沿路单位、商铺门前停车秩序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内和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停车办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守则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区政府停车办负责管理辖区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管理者统一设置停车场标识;统一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隔离设施;统一非机动车停车架;统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守则、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停车场必须在相邻街路及交叉路口设立指向标志。

  第八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未经市区两级停车办批准,严禁改作他用;场内停放的车辆要达到静态车辆管理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改;对停业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一律取消管理者的管理权,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重新选定管理者。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全天候图像清晰完整、无死角;非机动车停车场也要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各类停车场的从业人员要对所看管的车辆安全负责,发生车辆损坏和丢失的要负责赔偿。

  第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要参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模式管理。对设置不合理、影响市容美观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律撤销。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在有条件的商贸区、学校、居民小区周边街路,在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各区政府停车办可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按照统一标准,合理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限时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立,由各区政府停车办会同属地交警部门根据车流量、道路通行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上报市政府停车办审批。

  经市政府停车办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泊位或限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立停车标识和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限时停车泊位,由区政府停车办统一负责,安排专人进行收费管理,参照公共停车场管理模式进行。

  第五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停车办负责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沿街商铺等专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街道和派出所负责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停车办要组织人员到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沿街商铺,逐一建立停车管理责任制及内部管理责任制。按照市容环境网格化管理"门前五包"的规定,督促沿街各单位不得在门前自行设立停车泊位,自行安装地锁,摆放锥筒、隔离柱等设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私有停车泊位;严格按照泊位数量停放机动车,严格落实专人进行看管制度。

  第十六条

  对封闭的居民小区,要参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开放式小区或弃管小区,由区政府停车办统一施划停车泊位,安排专人管理。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由市政府停车办统一制定停车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由各区政府停车办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审核、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对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核发上岗证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需统一着装,佩戴证件,姿态端庄,认真履职,依法规范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场,其产权单位或个人、收费单位或个人,是本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场,因停车管理、收费引发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由属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停车场,超范围经营、挪用、占用规划停车泊位的,伪造变造停车费收据的,强行收取停车费、损毁他人车辆等违法行为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停车办和属地交警部门要联合开展静态车辆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对主次街路不按位停放、不按规定方向停放的车辆,对支路和小街小巷停车不入位且违反禁停标志、禁停标线的,一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静态车辆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市、区政府停车办要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停车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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