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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完整)

2023-01-18 15:20:27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1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完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1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2)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67条的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1.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尽快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①

  2.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盲、聋、哑人;(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解释》第43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办案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根据《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规则》第36条规定,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5条,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机关。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1)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复习要点3篇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复习要点1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复习要点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为委托人谋求非法权益。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2)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3篇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1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或者*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为保障当事人在了解办案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和最高人民*《规则》第22条都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回避知识点讲义2

  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担任避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同一个案件中,曾经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对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再以其他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对该案件的处理,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为防止先人为主和角色冲突,也应当回避。根据《解释》第23条,曾经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是对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概括性规定,内容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同学、朋友等友好关系,也可以是不睦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具体则由*司法机关裁量决定。上述关系必须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应当回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条第4项规定,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最高人民*《规则》第30条规定,参加过本寨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该规定适用于人民**员、司法警察和人民*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对于第二审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2款也对此种回避事由作了例外规定,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员,无需因之前曾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而回避。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3)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3篇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1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大幅修改,重点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4)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5篇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1

  北京林业大学两名大四学生刘某和李某通过了去年的司法考试,他俩总结出成功过关有六条经验。

  第一招?天天按计划复习。

  刘某和李某两人的备考时间只有3个月,即从去年6月至9月。“之前一直准备?考研?,司法考试放在读研期间再考。”刘某说,对大一、大二时学的知识,需要强化记忆,有的知识只是当时了解,临考前需深入掌握。两人都制订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天复习哪部分,需用几天复习完,都严格按计划来。“因为时间有限,而考试内容又很多,有一天偷懒放松,就可能影响整个复习进度。”李某则认为,一个人每天的兴奋点不同,要利用好这一点做好复习计划,比如有的考生下午比较兴奋,用于复习知识比较好,上午效率不高,索性用来做题。

  第二招?全面复习扫除盲点。

  全面复习是扫除知识盲点的有效方法,“没有经过全面复习,知识大厦就好比建在沙滩上,是不牢固的。”李某认为,全面复习过程中,考生要特别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尤其是卷四,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答题帮助很大。在校生虽然一直在学习法律知识,但不少人属于“跟着”老师学,“被动”地接受老师传授知识,主动学习有所欠缺。考生复习过程中,就要变被动为主动,对不感兴趣的知识点以及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要主动学好。

  第三招?学习欲望要强烈。“无论是否参加辅导班,能否考过的关键是自己的学习欲望和信心。”对参加了辅导班的刘某和李某来说,一个月的上课经历至今让他们不堪回首:每天早上7点从学校出发,颠簸一个小时后到达上课地点,下午赶回学校已是晚上7点了,非常疲劳。辅导班收费多在数千乃至上万元,对学生而言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而大多数复习资料网上也能免费下载。刘某认为数千元的课程也并不是都有用,比如法条讲解等内容,感觉自己复习效果更好。

  第四招?历年考题认真做。

  通过做历年考题,可以找到答题感觉,还可查验自己的复习弱项和盲区,在考试前有针对性地弥补。尤其是近三年的考题,考生如果时间允许一定要多做几遍。有的考生通过辅导机构或网络,获得一些模拟练习题,要慎重使用。这些模拟题多由辅导机构组织编写,与考题在质量上有一定差距,考生只可做参考。考试用书

  第五招?复习资料有选择。 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很多,除指定复习教材外,一些辅导机构还会组织编写,比如内容精编、法条释义、新增知识点解析等。面对林林总总的复习资料,考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刘某说,他复习时,14种海上保险的条款怎么也记不住,他买的一本内容精编辅导书将其归纳成两句顺口溜,他马上就记住了,但感觉买的一本法条释义却用处不大。因为小法条太多,很多法条都记不住,即使记住的法条也不一定要考,后来按自己的思路复习,效果反而更好。

  第六招?试卷结构要熟悉。

  刘某认为,熟悉试卷结构,主要是为了把答题思路调整好。比如,民诉、刑诉、行政诉讼里关于时间(或期限)的内容很多,也特别容易混淆。了解试卷结构,包括主要考核内容及大致的题量,答题思路就比较清晰,也节省时间。考生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复习,比如有的考生记忆力较强,可强化卷一的复习以提升成绩。卷四是主观题,考生不必有畏难情绪,可通过一些专项训练,熟悉答题思路和模式。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2

  国家司法考试号称为天下第一难考,许多人为此付出了很多艰辛和汗水,可却没能如愿以偿。本人在XX年以402分通过司法考试,为此谈谈自己学习的体会,供广大朋友借鉴。

  首先,正确认识司考,保持良好心态。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过关率仅占参考人数的10%左右,但同时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因为它没有像高考一样有录取名额的限制,只要过360分即可,所以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做为考生来说,想要参加考试,就要不怕难,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必胜的信念。尤其是在考场当中,显得更为重要。我想,把它当成是一次学习的结业考试,就会减轻压力,轻松面对。

  其次,制定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有目标,有措施,有具体的行动。参加司法考试也是一样,想考就要下定决心把考试一次通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把每一天学习的进度,内容做一个详细的安排,并且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按时完成当天的学习任务,持之以恒。

  第三,把握学习重点,坚持学练结合。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明确学习的重点,是至关重要的。重点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高频点,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所有辅导老师反复强调的。司法考试的重点就是历年来司法考试真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大纲新增知识点。要把历年真题反复做,反复练,扩展思维,至少要做三到五遍。新增知识点必须做为重点来学,最好的办法是从提前一年开始关心新出台的必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到出台一部法律,就学习一部法律,养成良好习惯。

  第四,注意劳役结合,讲究学习效率。学习是一项脑力劳动,它与体力劳动一样,人的大脑也需要休息。学累了,也强迫自己学习,造成头晕脑胀,大脑得不到休息,会适得其反,其结果是越学越差。相反,坚持劳役结合,在学习时使大脑处于良好清醒的状态,在休息时适当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使大脑完全处于休息状态,一定能保证学习的扎实,记忆的也扎实。在整个司法考试学习阶段,从四月初考试大纲出来到考试,大约五个多月时间,每天时间能保证在每8到10个小时的有效学习,每学一个小时休息十分钟,劳役结合,完全可以通过考试。

  第五,选好辅导资料,重在举一反三。除了辅导用书和法律法规汇编外,还要选择良好的学习辅导资料或参加一个好的辅导班。当前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种类繁多,辅导班众多,各式各样。本人比较看好的辅导资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重点突出,学练结合,函盖近五年的历年真题及其讲解,并有大量摸拟习题和配有解析。同时要有一本法律法规汇编,最好是司法部指定的,里面没有标明重点法条,有助于你自己标注重点。在学习当中要做到举一反三,通过一道习题,要把相关的知识点都弄懂弄通,从而达到做少量的习题学会一堆知识点。

  第六,选择,夯实基础知识。一个良好的,会极大的促进学习成果。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等于走向成功的一半。通过不断的学习,把基础知识夯实,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我的学习方法:一是用二到三个月时间阅读教材自学的基础上,坚持做历年真题的同时查看涉及到的相关法条,并做出重点标记(主要标明年份,那年考了标明那一年,出现一次标一次),从中你可以看出那些法条是重中之重了,进而你可以确定重点学习内容了;二是对易混难记分卷一、卷二、卷三做笔记,这样能做到有利于复习,发现自己薄弱的科目;三是做客观题时,坚持做每一道题时,先看题干,不看选项,看完题干,看能否从题干中看出问题来,答案是什么,然后再看选项有无与自己的答案一致,再看本题的解析。这样做既可以增强记忆,又等于做了大量的卷四简答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进入冲刺阶段以后,也就是离考试还一个月时间,要对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梳理,要逐步减少学习的重点,相反,记忆扎实的知识要逐步增多,需要记忆的东西越来越少,这样才能做到考试胸有成竹;五是做三到五套高质量的模拟试题,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进而加强学习。

  以上是本人在学习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的一点经验,仅供广大朋友们借鉴,此衷心祝愿诸君捷报频传!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3

  几年前,我被调入铁西区*(现殷都区*)。从此,我被一种浓浓的法律氛围包围着、感染着,耳濡目染让自己深深地喜欢上了法律这个专业。20xx年我凭着一种冲动参加了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未通过,20xx年通过三个月的备考,又以十几分之差败北;20xx年我认真总结失败的原因,狠下功夫,我终以402分的成绩顺利通过。这其中有失败后的沮丧,也有成功后的喜悦。现将自己作为一名非法律本科考生备考司法考试的感想写出来,与各位有志报考的同仁交流磋商,以此共勉。

  一、摆正心态,挑战自我,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要摆正心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弄清为何参加考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试目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你报考的目的一定要能给你足够的动力。司法考试被称为*第一考,离开了对它的追求和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就不可能在考试中取胜。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歌德也说过:“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自己报考就是单纯地因为喜欢法律这个专业。如果不是有考试的压力,你不会感觉到学习它是一件枯燥的事。相反,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小案例,会让你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

  其次是不能有“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常听一些人说:“这次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而备考的”。这种心态实不可取。自己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时也是这种心态,由于没有认真复习,以至于到考前还不知道商法、经济法为何物。司法考试备考到最后是一件非常枯燥乏味的事,尽管你可能通不过,但是你也必须百倍的付出,去理解那一个个抽象的专业术语,记熟一条条枯燥的条文。对于司法考试,实践证明:付出了你不一定能通过,不付出是绝对通不过的。

  再次是不要被失败挫折吓倒。在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第一次就能顺利通过的人占极少数,大多数考生都是经过几年的奋战才成功的。屡试不第,难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情绪,这对备战司法考试来说是一个致命的弱点。而且在复习的过程中会莫名其妙地出现低潮期,你会厌倦复习,甚至见到书就头脑发胀。这是很正常的,每个人在高强度的复习过程中都会有这种情况。这时要坚持下去,要相信,每一点的付出都会让你有所收获,至少你的知识在不断地积累,这种优势最终会在考场上体现出来。

  二、精选教材,适应自我,稳健地走好第二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是一个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还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对于临场考试前的复习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用书相当重要。因为它能让你的学习进度和效率得到有效地保证。

  目前社会上提供给考生的司法考试用书大体有四类。一是教材类用书,主要是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编写而成;二是辅导类用书,主要是围绕教材类用书的内容所作的辅导讲义等,而且这类用书编写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三是习题类用书,这类书主要是根据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设计的习题集或者是对历年考试真题的解析与点评;四是司法考试方法类用书。

  我认为前三种对于非法律本科考生来说都应必备,但要注意精选切不可贪多。辅导用书在编写上体现了一部法律的体系性,大多数考前培训班开的第一个班是基础辅导班,主要是针对法学基础薄弱或没有法学基础的学员而设计的,听这些课或参加面授,他们多按辅导用书的编写体系对学员进行一个系统的辅导,所以听课时有这样一套辅导用书是必要的。辅导用书不用每年都买,今年通不过,明年还可以继续用。至于每年新增的考试内容,在一些网站上会有一些名师帮你总结好,到时留意这些新增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就行了。在选择第二类用书时,我认为要多做比较,也可以征求司法考试过来人的意见,听他们谈用后的体会再进行选择。对于习题类用书笔者建议大家选择一些真题解析,而不要盲目地选用通常所说的“白皮书”,因为这种书每年都有不少错误,会对大家产生误导。虽然一些资深老师编写的真题解析也有一些确有争议的题目,每个老师给的答案不尽相同,但是每道题后均有相当详细的讲解,还把相关法条给你列出来,不但告诉你“是什么”,重要的是让你明白“为什么”,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第三类用书建议大家在备考后期使用,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演练,把握出题者的思路,发现自己复习中的盲点,查漏补缺,有的放矢,指导你下一阶段有针对性的复习。

  三、方法灵活,把握自我,自信地跨出第三步

  一是辅导老师不可缺。自己作为一名非法律本科考生,刚开始复习时确是一片茫然,不知该从何入手进行突破性复习。在20xx年备考时,自己就留意报纸、网站上的各种培训班的广告,从中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一个培训班。因为大多数培训班多需到外地听课,费用较高,自己就选择了一套中法网开发的磁带和光盘。一来几百元的价钱能够接受,二来光盘和磁带你可以反复听,不像是参加面授那样,一些比较模糊的知识点或重点难点不能反复听。正是参加了这样一个特殊的培训班,逐渐地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掌握。我们还可以选择那些举办多年的辅导班,他们长期研究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甚至有资深老师组成研究司法考试的团队,掌握了很多考生个人无法获得的资源,对考试针对性很强。

  二是学习计划不可少。学习计划首先要适合自己。备考司法考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议准备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把汲取知识的重点放在*时,尤其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这不仅仅是因为这几部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而且因为它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内容太丰富了,出题往往有一定难度和深度,不是单纯地靠一些考前强化记忆、死记硬背就能拿到高分的,即便是天天接触的刑法,较多的考生未必能获得一个令自己满意的成绩。

  三是教材精华不可无。华罗庚说过:“书要从薄读到厚,还要能从厚读到薄”。所谓读厚,即是从头到尾,从少读到多,从粗读到细,而所谓读薄,则无非是归纳、总结,取其精华。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我认为更主要的是练就“读薄的功夫”。

  四是法条重要性不能疑。司法考试中,对法条的掌握的重要性勿庸置疑,特别是三大诉讼法与民法、经济法、商法这一部分。我认为有了扎实的基础后,便可将复习的重点从辅导用书转至法条上。我在20xx年备考时,把20xx年的辅导用书通读了一遍后,买回了一本《重点法条解读》仔细研读,在考试前一个多月又买回一本20xx年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对条文又通读了一遍,并在上面用红笔把需下一步重点掌握的东西勾圈出来。到考试前翻阅时,基本上就是这两本书了。像那么厚的一本法条书,不消几天便可有重点地看上一遍,提高了记忆效率,节省了精力时间。

  以上所谈,不敢说是成功经验,仅仅是自己的一点体会。但我确实感受到参加司法考试,只要你认真投入过,无论是否通过,都绝对是人生中一段相当难忘的经历,它能让你重新找回一种学习的感觉和兴趣,“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愿更多的同事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理想。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4

  一、复习之前要认真思考

  1、本科的基础怎么样;2、学习能力,随便给你一本书,你能几天完全掌握;3、刻苦学习了么;4、复习水*发挥到什么程度;5、及时掌握司考动向(例如新法出台、热点现象、非重点舍弃,报班的价值在这比较能体现);6、统筹计划安排否,客观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严格执行否(只要用一天学习的效果与效率就可以校正这个最适合自己的安排计划)。

  二、制定详细的计划

  大三12月份起,我开始打算考司法考试,上法律教育网看帖,大量浏览关于司法考试的相关信息,从前人的经验出,汲取哪些是自己能用的,适合的;哪些书籍是推荐率比较高的。小学时可能大家都学过一篇语文课文,讲的是小羊过河。

  小羊问妈妈:“这河水深不深呀我能过去么

  它妈妈回答:“你去问问别人吧。”

  小羊找到了小松鼠,问了同样的问题,小松鼠说:“千万别去啊,水深的很!我上次想过去,差点被淹死。

  小羊有些胆怯,恰好这时老牛走了过来,于是小羊又把问题向他重复了一遍,老牛说:“这水很浅呀,我每次过河,水还不到我膝呢!

  小羊只好又去找妈妈寻求帮助,它妈妈说:“你自己亲自试试吧。”

  小羊于是亲自下水走了走,不深不浅,水面正好到身子的地方。

  所以,读别人的帖子就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读的少吧,你可能会对考研认识不清晰;读多了吧,又没那么多时间,也容易看花了眼无所适从。

  我个人总结,最初的阅读摄取以下几部分:

  1)时间与复习分量的分配;

  2)书籍与辅导班的选择;

  3)对司考的总体认识与自身情况的客观分析。

  三、复习教材的选取

  (1)三大本指定教材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的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识视频音频资料。

  互联网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也方便了我们的交流。目前,网上有不少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网站和论坛,很多考生都会将自己学习的体会和经验发表于此,像法律教育网就有很多不错资料,此外,也会有名师视频课程都可以找到,应该说,这些资料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有时能给大家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学习方法很重要

  1、民法、刑法前期要放在重点,因为理论性较强,需要彻底掌握;

  2、越到后期越要重视第一卷的内容;

  3、大量研究真题;(分析出题规律以及知识点,考题陷阱,站在出题人的角度来想问题)考试时越是和往年例题一样的题,越有陷阱,答案往往和你看过的真题答案不一样;

  4、司考注重思考结果,所以要练习分析速速,思维要敏捷;

  5、第一遍要全面看,挑出重点;第二遍要重点看,反复记忆;

  6、真题题目来自哪些章节,哪里分多,哪里分少,知识点考察几遍;

  7、不要每天学一点,一科学一点,要2、3科集中学完,再复习下几科,并且温习前几科,例如:半个月打算完成民法、行政法、刑诉法;那么一个星期打算看完多少章,一天打算看几页,这么按排。

  五、几点嘱托

  1、真题要做,还要练习答题规律,例如选对选错,认真审题;

  2、要刻苦,不要押宝;

  3、心要静;

  4、紧张感与压力要有;

  5、不要以难吓唬自己,也不要太不以为是;

  6、不要熬夜、不要生病,病不起!

  7、不在乎你看了多少,你记住多少。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5

  一是考试中答题时间安排不合理,在其它题目上耗时过多,以至有可能会答的题目根本没有时间作答。

  二是在司法考试中复习不够充分全面,这道题正好出到了自己复习的“盲点”,看完题后,脑子一片空白,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根本不知如何作答。

  三是弄清楚了题干中所交代的各种法律关系,但对相关考点把握不够准确,受到题目里故意设置的干扰信息的迷惑,误入歧途而失分。

  四是看懂了题目,但*时实战训练不够,没有养成解析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的正确思路,掌握正确的做题方法,下笔写起来,罗哩罗嗦,眉毛胡子一把抓,写得很多,却不得要领。犯了通常所说的“答不到点子上”的错误,费力又不讨好。

  五是没有仔细、全面、连贯的审题,便仓促下笔作答,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于是再返回来重新分析题目,否定前面的答案,这样一来,不光浪费有限的答题时间,而且导致试卷答题次序颠倒,箭头乱飞,涂改严重,卷面效果一塌糊涂。阅卷老师需很费力地才能找到你答题的得分点,卷面分数因此而受到影响。

  六是题目都回答了,但没有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答题因标注不明而失分。比如,一道案例分析题总共包含六个小问题,正确的答法是按照顺序依次作答,并且清清楚楚地标明第一个小问题答案在哪,第二个小问题答案在哪,第三个……第六个。而有些考生在作答时除了标明第一个小问题外,对剩余问题不做任何标注,连在一起作答或做出的标注极不明显,两个问题之间去间隔无空行,给阅卷老师阅卷工作带来麻烦,有时会直接影响分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5)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3篇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1

  (1) 查分时间:2016年11月下旬,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确定。

  (2) 网上查分: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普法网,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码、登录密码等信息查看成绩;

  (3) 电话查分: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

  (4) 打印成绩单:考生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查分注意事项:

  (1) 如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尽量由单位人事科统一代为领取(凭单位公章),来之前请查询并记下所有职工 的报名序号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2) 如个人前来领取成绩单,则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已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并点击下面的链接后查 询并记下自己的报名序号;

  (3) 代他人领取成绩单则需携带他人的准考证或身份证;

  (4) 此次考试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3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6)

——司法考试正确的学习方法3篇

司法考试正确的学习方法1

  一、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心态。

  既要战略上藐视敌人,也要战术上重视敌人。司法考试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是一场时间竞争。因为既然参加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都不存在问题。“最牛保安过司考”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实例——在司法考试面前,学历并不能说明一切!那些硕博并没有显现出优势,那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也时而触壁。现行司考近两年难度一般,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低而通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不够充分。这里我们可以算笔账,以去年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辅导用书297 万字,《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有180 万字。

  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两遍,共计477 万字左右的阅读量,以每天8 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 字计算,共约需196 天才能完成。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可见,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已经近乎是底线要求了。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二、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的复习不仅仅是一个勤奋的问题,实际上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历年的教材与必读法律法规而言,实际需要重点掌握的可能只有20% ,需要了解的约占15% ,剩余的65% 有时间学是一回事,没有时间学是另一回事了。上述297 万字的教材,与180 万字的必读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之复习量,加起来只有约95万字左右。若以相同的复习时间来专攻这95万字,用计算器一算即知。结合第一、第二项心智改善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在600 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远不是*均的。

  第一梯队由民法(90~100 分)、刑法(80~85分)、刑诉(75分)、民诉及仲裁(75~80分)组成,这4 门学科大概就占了总分值的60%。所以如果这四门学科掌握的好,通过司考应是掌中之事。在复习中务必以这4 门学科为核心,狠下功夫掌握。

  第二梯队由行政诉讼法(20~25分)、公司法(25分左右)、合伙企业法(8 ~10分)、国家赔偿法(10分左右)等几个部门法组成。

  第三梯队以法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学科为基础,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第四梯队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注意一般不必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你可以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如果忘记哪个地方,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找。

  三、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习惯。

  有这样一种考生朋友,手中资料不说汗牛充栋也相差无几,只要市面上见得到的,其他同学手中有的,他恨不得都搜罗回家。不仅如此,网络上、辅导班上,只要能见到的老师的音频课件一应俱全,可谓“司考大百科全书”。这样的朋友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原因在于:他未曾领略“跟的艺术”。何谓“跟的艺术”?即跟住一个复习思路、跟住一个复习习惯、跟住一个复习方法、跟住一套辅导资料、跟住一个部门法老师、跟住司法考试大纲。来独角兽司考的辅导班,按部就班的循序渐进,思路清晰,体系完整,最后顺利通过。独角兽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我在网上找了其他的辅导班,都没有这个功能,感觉很适合我,也帮我省了不少事。司法考试毕竟不同于研究生、博士生入学考试,未曾要求对各家学术观点归纳总结分析得出笔者意见。复习用书和资料要少而且精,要牢记*同志说过的一句话: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司考不是天才的游戏,只是无奈的重复。

  司考之所以“难”是因为要阅读大量的法律文件,超负荷的文字阅读伴随着太多的遗忘。短短几个月,你要熟读、识记数百万字的法条及其解读等,难度可想而知。而在浩如烟海参差不齐的司考辅导材料中,当一个问题发现了三、四种说法时,你想选择哪一个都会耗费时间。司考复习时间是何等宝贵珍惜!

司法考试正确的学习方法2

  一、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心态。

  既要战略上藐视敌人,也要战术上重视敌人。司法考试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是一场时间竞争。因为既然参加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都不存在问题。“最牛保安过司考”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实例——在司法考试面前,学历并不能说明一切!那些硕博并没有显现出优势,那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人也时而触壁。现行司考近两年难度一般,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低而通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不够充分。这里我们可以算笔账,以去年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辅导用书297 万字,《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有180 万字。

  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两遍,共计477 万字左右的阅读量,以每天8 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 字计算,共约需196 天才能完成。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可见,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已经近乎是底线要求了。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二、改善司法考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的复习不仅仅是一个勤奋的问题,实际上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历年的教材与必读法律法规而言,实际需要重点掌握的可能只有20% ,需要了解的约占15% ,剩余的65% 有时间学是一回事,没有时间学是另一回事了。上述297 万字的教材,与180 万字的必读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之复习量,加起来只有约95万字左右。若以相同的复习时间来专攻这95万字,用计算器一算即知。结合第一、第二项心智改善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在600 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远不是*均的。

  第一梯队由民法(90~100 分)、刑法(80~85分)、刑诉(75分)、民诉及仲裁(75~80分)组成,这4 门学科大概就占了总分值的60%。所以如果这四门学科掌握的好,通过司考应是掌中之事。在复习中务必以这4 门学科为核心,狠下功夫掌握。

  第二梯队由行政诉讼法(20~25分)、公司法(25分左右)、合伙企业法(8 ~10分)、国家赔偿法(10分左右)等几个部门法组成。

  第三梯队以法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学科为基础,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第四梯队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注意一般不必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你可以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如果忘记哪个地方,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找。

  三、改善复习司法考试的习惯。

  有这样一种考生朋友,手中资料不说汗牛充栋也相差无几,只要市面上见得到的,其他同学手中有的,他恨不得都搜罗回家。不仅如此,网络上、辅导班上,只要能见到的老师的音频课件一应俱全,可谓“司考大百科全书”。这样的朋友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原因在于:他未曾领略“跟的艺术”。何谓“跟的艺术”?即跟住一个复习思路、跟住一个复习习惯、跟住一个复习方法、跟住一套辅导资料、跟住一个部门法老师、跟住司法考试大纲。来独角兽司考的辅导班,按部就班的循序渐进,思路清晰,体系完整,最后顺利通过。独角兽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我在网上找了其他的辅导班,都没有这个功能,感觉很适合我,也帮我省了不少事。司法考试毕竟不同于研究生、博士生入学考试,未曾要求对各家学术观点归纳总结分析得出笔者意见。复习用书和资料要少而且精,要牢记*同志说过的一句话: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司考不是天才的游戏,只是无奈的重复。

  司考之所以“难”是因为要阅读大量的法律文件,超负荷的文字阅读伴随着太多的遗忘。短短几个月,你要熟读、识记数百万字的法条及其解读等,难度可想而知。而在浩如烟海参差不齐的司考辅导材料中,当一个问题发现了三、四种说法时,你想选择哪一个都会耗费时间。司考复习时间是何等宝贵珍惜!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7)

——司法考试热点3篇

司法考试热点1

  1问: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法发〔2016〕24号),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

  2问:如何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问:如何科学划分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

  答: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思路,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区分不同情形,对审判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关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每个合议庭成员本身是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审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过错程度、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各成员违法审判行为对错误裁判的关联度和影响力,等等。

  第三,关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的责任承担。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关于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4问: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答: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知识要点3篇(扩展8)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3篇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1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进行。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

  ,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尔自治区设蒙古文、*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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