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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文档)

2023-01-17 19:40:02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升

  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小组成员共

  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特级”户评定标准:

  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

  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

  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

  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

  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

  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

  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

  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

  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其具体授信标准如下:

  1、评为“特级”户:可在5万元(含)以内授信;

  2、评为“优秀”户:可在1.5万元(含)以内授信;

  3、评为“较好”户:可在1万元(含)以内授信;

  4、评为“一般”户:可在5000元(含)以内授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其具体操作流程是:

  1、搜集农户信息。

  2、审查调查情况。

  3、组织初评。

  4、审查复评。

  5、公示评级结果。

  6、核发《农户贷款证》。

  7、建立农户专档。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购置农机具、农业设施投入;

  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贷款;

  4、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严禁用贷款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赌博、高利贷、转借、炒股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变动周期以及可靠还款来源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本社管片信贷员为该笔贷款的包收责任人。管片信贷员要经常与各村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人员进行沟通汇报。对管片信贷员发放农户贷款实行严格按量计酬考核,将农户贷款的户数和增量、到期收回作为重要目标进行考核,对信贷员不履职,造成评级授信结果失误、管理农户到逾期贷款不降反升的扣发绩效工资,并实行相应处罚。

  信用社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

  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操作要点:

  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

  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农户基本信息。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

  2.家庭成员信息。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

  3.农户经济档案。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4.农户资信档案。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

  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操作要点:

  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信贷员在平时资信调查时,要做到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即与本行日常业务宣传、贷款核对、收贷收息、不良贷款清收、存款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评级授信,实行公示制度

  本行要以村为单位,由本行主任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资信评定小组会议,先由包村信贷员对资信调查情况、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分情况、拟授信额度等建议向参会人员反馈,再由参会人员对其调查情况进行讨论、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本行确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调查农户进行逐户表决,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对表决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及时将评级授信信息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出《卓资蒙银村镇银行信用户评级授信公示表》进行公示。操作

  要点:

  (一)信用评级实行会议票决制

  本行应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由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3-5人组成,本行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负责所在村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资信评定小组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可通过,其中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必须参加会议。否则,评级结论无效。本行要专设会议记录,对每次评级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载,且与会人员应在资信评级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二)严格等级评定范围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1)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2)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3)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4)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5)服刑、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6)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三)信用评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为五个档次,具体等级及名称由各行社自主确定。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设置农户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定性指标: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经营能力、合作状况;

  定量指标:包括农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

  (四)实行信贷员负责制

  包村信贷员作为贷款评级授信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五)因地制宜核定授信额度

  我行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状况、社会风气、信用程度及本行经营规模,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实行差别授信,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额度必须统一。具体授信限额由各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自主确定。

  (五)张榜公示

  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在1000元-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本行对已评定的信用户及时按农户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3-5天,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和认定。

  四、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由有权审批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即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属信贷员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审批;属信用社主任权限内的,系统会提示信用社主任审批;属逐级审批的,系统提示有权人提交逐级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贷款证核发登记簿》,并据此表登记核发贷款证。操作要点:

  (一)提交审批要求

  各行社要对本行社评级授信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并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按权限管理,原则上下一级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级审批时不能提高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可下调等级或降低授信额度,对不同意评级授信可提出正当理由否决,在审批时要认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各种应搜集信息是否齐全、真实等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异议发回重审。

  (二)加强贷款证管理

  各行社根据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情况,审查发放信用户贷款证。本行贷款证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农户资信状况变动情况,每次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等;核发贷款证行社复查盖章,发证经办信贷员盖章、签字,发证日期,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信用

  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照片、预留印鉴及签字。本行对贷款证的使用要及时告知持证人,实行“一户一证”管理,持证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提交有权人员审批后,信贷员应及时完善贷款证相关要素,确认无误后方可核发。信贷员对贷款证的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七不”原则,即贷款证信息与信贷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发证、信贷管理系统未开证的不发证、贷款证未预留户主印鉴的不发证、信用等级未经公示的不发证、领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旧贷款证未收回的不发新证,未经登记的不发证。

  五、柜台办贷,实行阳光操作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本行营业柜台应设立农户小额信贷专柜,审核、发放已评级授信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当农户需要贷款时,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发证营业机构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操作要点:

  (一)柜台受理农户贷款

  农户向柜员出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柜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农户信息和授信额度,核对借款人贷款证、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等,确保借款手续为户主本人办理,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申请书,柜员填制信用借款合同,会计在《农户小额信用借贷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上加注审查意见,在合同、借据上加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专用章及复审人员名章,提交专柜人员办理。柜员据此打印借款借据,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登记簿》,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信用户贷款证的有关内容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飞天卡),与借款人协商并签订《本行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将借款人的存款(飞天卡)账户与其贷款帐户建立关联信息,按约定时间转收贷款利息。

  (二)柜台办贷资料移交

  营业终了,专柜人员根据借款凭证填写《本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柜员办贷登记簿》,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移交专人归档管理,将贷款有关凭证于当日或次日交信贷员,作为贷后跟踪管理的依据。

  (三)会计、柜员和信贷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对借款农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预留印鉴真实性审查负责,对借款人身份及证件审查不严发放的信用贷款、向贷款证未按期审查的农户发放新的信用贷款或超过授信额度外发放的信用贷款,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专柜人员对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审查不严,贷款证登记不及时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信贷员对贷前调查失真和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

  六、健全台账,加强贷后管理

  信贷员对收到本辖区的柜台放贷凭证,按时记载信贷台帐,随时掌握农户信用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对已取得贷款的借款农户,正常小额农贷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未按期检查的,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信贷员在检查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填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经贷户签字确认,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信用社主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每位信贷员日常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或对其填写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进行审核,查看信贷员是否按期到户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对逾期贷款,信贷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保全清收。本行应按村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督促农户主动还贷,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操作要点:

  (一)贷后检查的内容要全面

  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

  前景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方面的分析。

  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下降等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信贷员应在《贷后检查表》中提出明确的意见,报本行批准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贷款风险。

  (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要到位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2.提前收回贷款;3.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4.收回信用户贷款证,取消贷款资格。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业务柜员在每季度结息日打印出结息清单,交由信贷员负责催收。

  (四)信贷档案管理要规范

  信贷员负责整理收集贷款发放时所形成电子信贷资料和纸质信贷档案,其中电子信贷档案按《甘肃省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维护,纸质信贷档案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一档一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纸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的页面复印件;

  3.贷款证复印件;4.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6.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信贷员整理立卷后,在贷款发放后由本行主任监督移交给信贷档案管理员入档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员根据信贷员贷后检查所提供的信息,对信贷档案不断的进行补充和更新。

  七、按年审查,调整资信等级

  已评级授信的信用户,本行要根据其日常贷款使用、归还以及资信变化情况,进行资信等级审查,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并根据年审情况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发生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事项的,要对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直止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并在贷款证上进行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取消后,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对收不回的,要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贷款证作废。在对资信等级进行审查时,要以农户近三年内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和日常贷后跟踪调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该户重新

  进行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并对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证上及时记载。年审情况未在贷款证上记载的,柜台不得发放新贷款。

  资信等级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操作要点:

  (一)资信等级年审内容要全面

  1.内农户信用情况;2.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变化情况;3.生产经营变化情况;4.影响资信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资信等级及限额调整程序要规范

  1.信贷员签署意见;2.提交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会议研究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3.本行贷审小组签署意见;4.按照授信限额权限交有权人审批,并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限额调整表》。

  (三)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要经常坚持

  本行每年要对辖内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本行员工考核、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五条

  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

  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用途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加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经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小额农贷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含)(如联社需调整最高额度,由联社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

  小额农贷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最高核定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第十六条

  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优先满足农户生产生活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结息方式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也可以采用按月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信用额度或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第四章

  客户经理制

  第十八条

  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农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信贷产品的宣传、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年检、小额农贷的发放和收回等。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农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农户小额农贷产品,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村小额农贷市场的变化情况,从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服务品牌建议,促进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

  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干部的关系;

  (四)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制。客户经理须经信贷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且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由县联社发给客户经理聘书,即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因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县级联社取消客户经理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制。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等量化指标,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通过考核,降低效益工资,违章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将建立信贷管理人才库,加强信贷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增加岗位交流频率,适时组织优秀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交叉检查、调研、经验交流、产品研发、风险分析等信贷活动,不断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经理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宣传动员→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贷证→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已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小额农贷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

  农贷证。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客户经理组成,各社负责人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第二十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存款、股份、还款能力等内容。采用指标综合评定方式,资信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标准为:

  一、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农户资产(30分)

  主要考评农户净资产:净资产3万元以内(含)20分;3-5万元24分;5-10万元27分;10万元以上30分。

  (二)农户收入(25分)

  主要考评农户年收入:年收入1万元(含)以内15分;1-3万元18分;3-5万元20分;5-10万元22分;10万元以上25分。

  (三)农户信誉状况(35分)

  1、农户家庭成员情况(15分)①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5分);

  ②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5分);

  ③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5分)。

  2、农户信用记录(20分)

  ①二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15分);

  ②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20分);

  (四)农户生产经营状况(10分)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8分)

  ②从事加工、手工、运输、等个体经营的(10分)

  二、根据上述计分标准测评、审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额度:

  1、考评打分80-100分为优秀;

  2、考评打分70-79分为较好;

  3、考评打分60-69分为一般;

  4、考评打分60分以下为次级。

  5、核定信用总额:优秀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0元;较好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2000元;一般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15000元,次级不得核定贷款额度。

  各社要结合手工考评打分和核定贷款额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三十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核定小额农贷限额,核发农贷证,一户一证,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贷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第三十二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审验)(一

  般一年一检,不超过二年),并根据年检(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贷证上记载。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四)贷款人认为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吊销其农贷证,停止发放新贷款:

  (一)贷款本金累计逾期3次(含)以上;

  (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贷款证;

  (三)有吸毒、赌博、参与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人认为应该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统一对外授信、适时考核调整”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

  (一)分级限额管理。县联社辖属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县联社根据各经营社的经营水平、资金实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户年收入状况及诚信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

  (二)统一对外授信。县联社各辖属机构在本机构的小额农贷最高限额内,在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统一对辖内农户授信,逐户确定信用额度,作为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周转使用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人应及时将评定的农户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组)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适时考核调整。县联社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社的小额农贷信用管理权限或最高信用额度,并实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限额。

  贷款人应根据对农户的资信等级定期审验情况及资信等级调整结果,适时调整单户的信用额度(含增加或取消信用额度),并在农贷证上记载或换发新证载明。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逐户填制农贷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农户持农贷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小额农贷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经办人员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农贷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借名贷款。

  第三十七条

  小额农贷的发放以转账为主,贷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后方可支用。农贷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贷款人的贷款台帐一致。

  第三十八条

  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变更

  用途等可能造成较大贷款风险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培育信用环境的需要,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或补充协议明确的前提下,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动机制。贷款人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联动,形成合力;贷款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贷款人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组资信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经理至少每年对小额农贷逐笔逐户进行贷后检查。小额农贷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贷款人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或扩大等。

  第四十四条

  对逾期的小额农贷,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额农贷档案,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品行资料;

  (六)其他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和整理建档,由各经营社会计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辖内小额农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八条

  实行客户动态分类管理。贷款人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村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小额农贷客户范围,优化小额农贷客户结构,按照农户的信贷需求规模和信誉度,对优质客户、普通客户、限制客户、潜在客户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和拓展各类客户群。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县联社将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奖惩严明的小额农贷工作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按等级管理的规定晋升相应的客户经理等级;对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较差的客户经理,要降低其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五十条

  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原则上应达到100%,贷款按期

  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

  第五十一条

  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贷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或降低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被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未授信直接发放贷款的;

  (十二)未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

  (十三)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属机构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小额农贷业务的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经营班子办公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

  5.借款人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及近一年流水账单;

  6.借款人经营情况说明及借款用途说明;

  7.借款人不能提供惠农卡的,要有一名代偿人提供惠农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年流水账单;

  8.拟提供的担保人姓名和信誉情况说明;

  9.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发放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获得信用评级有信用评级授信相关资料;2.收到授信通知书;

  3.放款时必须与惠农卡关联,并与借款人签订惠农卡担保协议(有授权扣款要约),并留有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4.不能提供惠农卡的,执行贷款担保流程,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惠

  农卡并签订保证合同和惠农卡扣款协议;

  5.另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提供担保,要有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实与授信申请一致,且符合授信通知要求);

  6.现场签定借据、合同,并留有借款人、代偿人、担保人与配偶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

  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信用社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10000元以上;

  二等标准:(1)信誉较好;(2)基本能按期归还信用社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6000元以上;

  三等标准:(1)能讲信用;(2)对拖欠的信用社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产3000元以上。

  第八条

  农牧户评级授信额度的核定:

  农牧户按其经营的品种、特点、规模等可分为:

  (一)普通农牧户:从事传统种养业;

  (二)经营性农牧户:主要经营如小卖部、小型修理部、磨房、运输业、屠宰、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小商户等;

  各类农牧户均需根据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家庭拥有的资产和收入情况确定评级授信额度,不能划类平均,不能多头授信。

  计算方法为:依据信用评级系数、申请人净资产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授信额度。

  第九条

  信用社实地调查信贷员,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额度核定后,由信用社负责人告知农牧户贷款客户以成为信用社预客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原则上小额农牧户贷款不

  得跨(不得超过一年)。

  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牧户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

  (一)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三)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四)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延期),贷户应提前15天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信用社负责人签批延期意见,报联社审批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方式为借款农牧户到信用社营业室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

  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信贷员对农牧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牧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农牧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牧户贷款情况:农牧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级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未满足本地社员需求,找异地贷款每一笔罚款300元。

  (四)对信用社负责人包片信贷员及委派会计的处罚

  信用社主任是贷款经营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要对本社贷款发放、管理、收回负全部责任。委派会计对客户资料、面签、信贷档案的审核负全部责任。信贷员对自己的放款负责,实行包放、包收、包赔偿、包效益,对收不回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和委派会计、责任信贷员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信用社主任承担50%的责任、委派会计承担20%的责任、责任信贷员承担30%。年底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不得违规发放贷款,对于未经主任审批,信贷员自主发放的违规贷款,会计、出纳不得接收入帐,对于已经发放的一经发现必须在限期3天内本利全部追回,并对信贷员及相关责任人,处本息金额10%的罚款,限期内不能全额追回及不交罚款的,离岗停职接受处理。对于虽经主任审批但已发放的违规贷款,一经发现分别对信贷员及主任按本息10%进行罚款,并在限定3天的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达不到要求的停薪停职离岗清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自批自贷或发放冒名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或催收手续不齐全,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保证单位(个人)保证责任丧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平利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

  《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书》(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加盖“农户小额贷款证书”印章),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1、本乡(镇)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

  1、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业产业项目贷款;

  2、农产品加工、运输、劳务和农村商业零售等贷款;

  3、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4、借记卡授信范围内业务。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授信限额

  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和村两委会成员组成(不得低于5人)。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村委会

  提供的情况,对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张榜公布,并核发《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4、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第十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

  1、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5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

  1、二年内在信用社的贷款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10万元以上。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75分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

  1、一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家庭年综合收入5万元以上。

  3、基本不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4、在信用社开设有存款结算帐户。

  5、综合得分在74分以下(含)

  第十一条

  授信限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优秀”等级最高限额授信20万元,一般控制10至15万元以内,最

  高限额授信不得超过优秀户的20%;“较好”等级控制在5至10万元以内;

  “一般”等级控制在5万元以下。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一律以《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为准。在评级授信有效期内,可随时携带户主有效身份证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贷款证》、印章,直接到信用社办理贷款限额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由农户提交借款申请,信用社经办人员审查其身份证、贷款期限、金额等无误后,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登记贷款证,双方签章后交会计审查资料并办理放款。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后发放贷款时,该农户原在信用社已有信用贷款的,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抵、质押贷款除外。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通过转帐方式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贷款证),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实行按期收回,结息方式采用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包括基本资料和借款资料档案二部分。

  (一)基本资料作为农户评级授信重要资料专夹保管,内容包括: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2、农户家庭人口基本状况证明书;

  3、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管理卡

  4、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记录。

  (二)借款资料必须逐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农户小额贷款调查报告

  3、信用社贷款责任合同书

  3、信用社或联社贷款审批表

  3、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4、贷后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经济收支和贷款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的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催收借款人仍未归还本息,应降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辖内各行政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贷款发放时的建议权、贷款发放后的协助检查权和贷款到期时的协助催收权。

  第七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适当优惠。

  第八章

  贷款证审验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定小组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于每年11月进行审验。对持证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信用社应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贷款证审验步骤:

  1、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由各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协助负责收集、整理,统一报信用社。

  2、信用社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各信用户当年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贷款是否逾期、是否存在欠息等),逐户进行评审,并在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上填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贷款证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其《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

  1、连续3次贷款逾期,且现有逾期贷款已超过6个月尚未归还;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农户贷款评级授信通知书》的3、本人持证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审验情况降低信用等级

  1、现有贷款已逾期,且长期结欠利息;

  2、家庭经济状况下降,偿债能力降低。

  第二十七条

  贷款证审验后,及时返还农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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