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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10篇】

2023-01-14 10:40:26

存款保险制度1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10篇】

存款保险制度1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xx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2

  央行近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xx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xx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4

  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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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存款保险*台,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之路

  从各国实践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险作为主要*台来处置金融风险。20xx年次贷危机以来,美国有500多家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依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灵活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方式,既及时处置化解了不同规模银行的倒闭风险,其中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印地麦克银行等大型银行,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置成本。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强化了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当局地位和职能,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工具。从国际经验看,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应首先强化股东责任,由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担负第一道救助义务,并寻求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可能性。当股东和市场力量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应及时介入,采取有效的市场化处置,并稳定市场信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必要时通过资产负债表扩张化解风险,同时要降低道德风险。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加强了保障,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20xx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更新评估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近年来*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潜在风险隐患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难以出清,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也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我国《条例》已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的决策部署,继续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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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7

  一、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存款保险制度8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14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法律形式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导致*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竞争的*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9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此外,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选择之一。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内外均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已然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风险,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极可能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期,如果银行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后,股市、房地产价格暴跌,银行坏账会大幅上升。世界各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银行危机。因此,如何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等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长期实行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1999年,由*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观上要求我国应加快存款保险法律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共建金融安全网,避免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较宽松管制下的被保险机构相比较严格管制下的机构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有效地管制对于金融行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其次,建设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经营风险评价体系。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和预警机制,识别、计量、评价银行风险,用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银行退出配套机制。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控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10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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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1)

——存款保险制度10篇

存款保险制度1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存款保险制度自身产生了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逆向选择,例如,潜在的贷款风险往往来自于那些申请贷款最积极的人。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由于受保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爱冒险的企业家发现银行业是最诱人进入的行业一一他们将能够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这使不法商人也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因为他们的欺诈和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即交易的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动机。相对逆向选择而言,道德风险则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存在于下述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它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难以克服的顽症。

  到金融领域来说,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贷款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他们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风险,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谨慎选择金融中介机构,因为可能有外部机构为他们降低或消灭了这种不道德行为带来的后果。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利益,而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决策,使所有者蒙受损失。而贷款者可能将贷款用于银行不希望从事的高风险领域,从而使该笔款项潜在的风险变得很高。存款保险客观上鼓励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那些许诺付利息高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对手并不关心。同时,一些银行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资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他们可以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资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资项目损失超过其投资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

  而如果情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资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大的银行就会得到实际的好处。结果,较之未投保而言,对存款投了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风险。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2.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各方行为来看,存款人、借款人、银行家及经济决策人和监管人的行为会带来负面影响。在Byrant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管理者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绩效。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进行监督,他们惟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们无须担心因银行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O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银行是那些未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借款人惟一的资金来源,欠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借款人依赖存款保险对某个人的或企业的业务掉以轻心,甚至导致有意利用保险制度牟利。存款保险是对银行体系的保护,而不是对运营不当的银行进行保护。银行的倒闭往往是其业主和经理经营不当而造成的。没有存款保险,经理们也可能牺牲银行利益去谋私利,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则鼓励银行自身去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这实际上会使它进一步放弃高标准要求而沉迷于蠢行。”因为如果投资成功的话,它们的利润表上的盈利会添上重重的一笔,如果失败的话,其损失只以他们的自有资本为限,而其它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这也是一种道德风险。经济决策人出于政治原因,会强调一种为避免经济衰退而设计的保险制度。监管人往往弄不清应代表谁的利益,他们不愿暴露监管对象的问题,怕毁败其誉,为此习惯于将问题消化,这样常常会耽误处理危机的时间。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人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还会对银行的

  资本比率趋势产生消极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偏离于MM定理关于无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设,现实中的种.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在没有存款保险的制度背景下,银行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市场化的资本要求也是这些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归结起来,这些影响因素一般包括:

  (1)债务利息的税蔽收益。这是指债务利息和股

  本红利所面临的不同的税收处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后者算作利润,必须交纳所得税赋。

  (2)资本比率的信号效应。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具备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过银行管理者输送出来的信号间接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由于银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东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资项目前景看好,他们会倾向债务融资来独享全部的价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资前景黯淡,管理者则更愿意发行新股以便让新股东分担未来的损失。换言之,负债一资本比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银行管理者对未来有较高的期望。

  (3)银行的破产成本。这是指银行预计或已经发生破产损失时将会导致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产成本和间接破产成本。而资本的比率越低,银行无力偿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风险越大,银行的破产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银行股东与存款人之问属于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银行管理者具备的信息优势会诱使他们从事各种以攫取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次优行为”。例如,以高风险投资替代低风险投资、为弥补损失而进行更大的冒险,以及通过低估贷款损失或从事“收益交易”来操纵会计账户等,这些次优行为的发生概率与银行的负债比率存在直接的关联。负债比率越高,银行管理者通过次优行为攫取的利润越多,与存款人的代理冲突越激烈,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终都会通过存款人的理性预期而转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为了降低筹资成本,银行管理者就会具有提高资本比率的动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坏车市场”,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为既然金融机构不能辨别申请贷款者的风险,那么他理性的选择是不贷款或少贷款,而同样存款者因为信息不灵,不知哪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多高,那么,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存款者的理性选择是从银行中提出存款,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导致银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挤提行为。其实,存款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对商业银行挤兑的风险。但是,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银行经营问题严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

  (二)不利于银行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率的银行,使之逃脱于市场规则之外,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对经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最终造成整个银行系统运行的低效。

  (三)可能带来社会成本与银行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于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设立存款保险局、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与检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后者主要是指由于缴纳存款保险费以及接受存款保险局的检查引起的银行机构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险制度还具有延缓风险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的经济利益。

  以上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应该指出,单纯的判断利大于弊或是弊大于利从而决定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应该深入到我国具体金融环境来进行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它通过国家信用与财政支出为银行提供了几乎无限的信用担保。正因为这种“隐性和约”的出现使得我国银行业长期举步维艰并潜伏巨大风险但恐慌性的挤兑浪潮却始终没有发生。那我们是否需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呢?这涉及到不同储蓄保障制度的比较与评价问题,要评价一项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该制度本身,应该运用比较制度分析工具,在~个合理的参照体系内进行评价: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较它们在实现同样目标时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具体来说,评价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存款保险制度放在与隐性合约的比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较它们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效率优势,比较它们所需要的运行成本,然后才能得到一个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续的正确结论。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几点:(1)作为清偿赔付机制,使储户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过于严重的损失;(2)提供确定性,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降低单个银行支付危机的外部性,以确保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项是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标。前两项是实现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第三项金融稳定是各种储蓄保障制度设置的最终期望,也是制度绩效的衡量指标。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和维护费用。(2)制度运行费用。(3)如果储蓄保障制度是通过维系问题银行的继续存在来保护储户利益的,那么问题银行持续存在的费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4)道德风险问题(因为道德风险问题与储蓄保障制度的目标构成二难悖论,所以不同储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成为判断制度优越性的主要依据)。只有通过以上的辨证分析,才能得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20xx年3月31日,**签署第660号*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1、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3、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4、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5、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6、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2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1、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2、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储户存款账户,是“全额保险”还是“限额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出资”还是“投保金融机构出资”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设定,是“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6、存款保险制度,真的能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吗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设想

  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储户的信心,只有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消隐性保险,才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将会出现困难。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中小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其次,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先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之时再依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征收保费,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实行限额赔付的方法,使大多数中小储户都能够得到保障,降低赔付风险的发生几率。

  二、新时期对策建议探究

  (一)大力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会导致巨大赔付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质量,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补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加大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法制环境下更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分期逐步将信用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多,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区域差别。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如果要将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都容纳进来,将会加大存款保险系统的风险。为此,可以先设立储蓄协会,将资本充足的农信社容纳进来,避免中小金融结构将风险转移。之后,可以对资本不够充足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如果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三、结束语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增强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鉴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发生存款挤提的事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的信心,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提高风险的处置效率,同时还能够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4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XX: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近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XX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5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6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存款保险制度7

  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8

  一、前言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等的保护,营造了公*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9

  一、相关文献回顾及研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还是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的“不良传播”,进而保护众多小储户的利益;而反对者(Dowd,Park,Kunt&Sobaci)则认为,其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打击整个银行体系,并给出证据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水*、系统风险发生概率呈现显著的正向关。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在偏向支持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卡联盟的数据,支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能够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压力的说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04年通过欧洲银行的数据再次证明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有加强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总体还是偏向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担保制度。*和蔡*(2005)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降低银行系统风险没有必然联系。而李涛(2003)则支持我国适时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以118个国家(地区)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为据。姚志勇(2014)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削减*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为银行间的公*竞争创造条件,并为中小企业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刘卫(2014)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运营激进、产生道德风险、提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短期效应,但在长期机制上是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它有助于“去地方*高杠杆化”,削弱了房地产泡沫等金融风险,防范了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98年央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这是至今我国唯一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虽源于自身的风险失控但赔偿责任却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国实行的隐性存保制几乎涵盖所有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央行都推脱不了善后的责任。隐性的存保制会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由于有央行兜底,银行会有更多从事风险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银行违背承诺金额而倾向高风险项目,银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约束将产生更多的风险行为。同时激励两方过度冒险,又没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机制,风险积聚便会越来越严重。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存量风险巨大。经济减速期尤为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伴随着的价格泡沫的风险。而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张至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的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项目,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考虑风险的滞后性和其是通过表外形式出现逃脱监管,有理由相信我国存在着不小的系统性风险。我国正在错过最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窗口期,存款保险应当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前推出,才能发挥其防范风险的作用。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防范系统性风险要求强化保险监察的职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有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把事前监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能力识别有问题的银行,并对银行的风险提出相对应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强调降低风险,又会打击银行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保险监察的约束会规范银行的业务开展,抑制其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同时,配合监察活动的调查实施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这种规模效应对于后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削弱激励作用,不利于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额度和超额保险比例尤为重要,过小会使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过大又会加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由于民营银行的特殊性质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用保险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可能产生引狼入室的效果。当前,我国预计将保额定在50万,而有关超额保险的内容仍不得而知。缴纳差别保费能有效约束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也增加其运营成本。特别是如今经济下行,按照13年的行业数据,即便是实行国际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费率,也将使得银行的利润增速下降2%~3%,影响是比较显著的。而若实行国际*均的0.08%的保费率,影响更突出。对于新进入的民营银行来说,这种影响更大。缴纳保费占用了银行资产,在增加负债成本的同时又使银行的信贷缩小,从而大大降低利润率,挫伤积极性。从现在透露的消息来说,央行意在建立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这也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单一费率不仅仅是不公*的,也将诱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民营银行风险系数高,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差别费率的不利影响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从而将民营银行制于一个竞争当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励作用。

  三、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以防范风险为重。考虑到民营银行的特殊性,国家应实施适当的监察力度,既防范风险,又不打击积极性。在设定保额时应给予一些适当的或是有条件的优惠政策,减少民营银行资金的流失,促进形成科学的资金结构,同时也会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应当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确定保费的*衡点,实行较低的费率和较小的差别,灵活定费,再辅之以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配套明确的退出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央行将卸下其对各银行的保护责任,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大大小小的银行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就亟待一个包含着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项目的清晰明确的退出机制与之配套,削弱银行业恐慌,以尽可能少的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避免系统性风险。并加强公众思想教育。一,树立风险意识。国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于国民的观念里,缺乏风险意识。如果存款人没有风险意识,银行也就减少了一个追逐风险的重要约束力,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一半。二,树立正确的限额保护概念。只有让民众真正理解了限额保护的意义,才会削弱其偏爱大型银行的倾向,为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发展营造环境。四、结束语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金融改革中极具意义的一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的引入和壮大也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励和发挥民营银行的作用,降低其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10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2)

——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活动总结3篇

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活动总结1

  一、贯彻精神,缜密部署

  扬州农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张勇行长为组长的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引导小组,负责全行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工作。

  并于6月12日起就相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通过本行内部oa系统内向全行员工进行传达,详细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将要发挥的作用等,并就全行如何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全面开展

  活动期间,我行积极利用营业网点开展宣传。

  1、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

  2、是在营业网点内开辟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展示区,摆放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宣传折页,对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3、是安排大堂经理和窗口柜员主动对前来我行办理业务及咨询的广大消费者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4、是利用每周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活动。

  在网点周边社区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材料和主题展架,设立业务咨询台、安排业务骨干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现场宣传和咨询解答。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本次存款保险的宣传活动是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3)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3篇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1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人民银行;

  (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2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央行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50万的限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称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小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同时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有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均水*。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目前,内资银行总存款额在105万亿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费率对所有存款征收,则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不超过6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若要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3

  摘要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险制度的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15年的时候,*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落地生根。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业银行受到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商业银行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

  4、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市场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的*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4)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10篇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1

  为更好地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存款保险社会公众认知度,形成“存款有保障”的安全稳定预期,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存款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兴业银行威海分行积极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我行在收到通知后,即刻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通知文件精神,以网店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强化社会公众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存款保险条例》的*稳顺利运行,维护金融稳定。

  二、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宣传活动分工合理、组织有序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我分行高度重视,以分行零售部总经理为组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了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活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并组织协调各支行的活动落实情况。为保证宣传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分行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并下发,要求各支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活动覆盖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一)营业网点宣传

  活动期间,网点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另一方面在营业网点设置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架和宣传折页,让客户感受到存款保险宣传月的宣传气氛;通过柜台摆放宣传折页,让客户在办理业务或等候时能够第一时间取阅相关材料,确保将存款保险等内容带到社会公众当中,保证金融消费者第一时间理解存款保险的内涵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二)户外宣传

  户外宣传开展前,辖内各网点拟定户外宣传的时间、地点、宣传内容及人员职责安排等一系列的统筹规划,确保达到宣传效果。户外宣传主要利用上下班高峰和出行高峰在人口较为密集的社区入口处,对过往行人进行宣传,利用培训所得知识与宣传册简单明了的宣传解答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保障范围、保费缴纳主题等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

  四、总结与计划

  本次活动以存款保险为主题,提升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对什么是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偿付等向群众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重点普及存款保险的基本知识,此次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会继续将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2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和安全意识,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行组织开展了以“《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我行收到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后,即刻组织员工学习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执行此次活动的要求,成立了宣传活动小组,以网点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维护金融稳定。

  二、充分准备宣传活动,确保宣传落到实处。

  考虑到疫情期间不适宜大规模集中宣传,我行以网点为宣传阵地,总行营业部和三家支行通过条幅和营业网点LED屏播放相关宣传标语,并在营业网点外现场宣传和资料派发。我行宣传主要以发放存款保险折页,现场宣解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为主,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存款保险金融知识。我行还利用微信公众号,不定期推送存款保险相关知识,扩大线上宣传力度。

  此次宣传我行总计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直接受众260余人以上,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誉。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会继续将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3

  物质与意识是一个结合体,在社会发展中,人们通过反复的意识活动去认识物质。人是物质与意识的结合体,社会主要有人参与完成,所以发展着的社会是一个有意识的物质体。社会存在要想保持和谐发展,要做到意识形态相对符合社会存在、和意识促进了社会存在。在机器与产品的社会里,意识形态要保持机器的合理运作与不断更新,要保障产品的质量化与多样化,促成这些完成的直接力量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在这个社会中要想得到充分利用,除了最佳状态的自由化与循环化(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那就须有系列的风险保障。风险保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及它形式管理,再者就是物质保障。

  银行作为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其功用吸收存款为社会机器与产品提供有力帮助。这是一个动态的市场,是由市场意识、*意识及第三种意识共同运作的,如果以任何能够引起风险意识增加到足以使社会人对产品与机器不信任而促使信用票据贬值,那么如同公司破产,银行也就随之破产了。在这里,人民币没有贬值,只是破产心理与破产氛围再加上破产现实太需要人民币了。社会要发展,所以意识形态就以提高成本与价格差生产泡沫经济来使经济繁荣,促成更多的盲目投资,在利润面前,投资趋向会毅然决然,这是促使国家经济增长的优秀手段。但是就是在繁荣到极点时,发现市场已经饱和了,不能够往前一步,所以就选择了后退。再后退的氛围中,社会人意识到了这个热经济已是烫手山芋,所以就共同选择了破产。银行与这些机器、产品有着密切联系,当没人再买山芋时,山芋已是一文不值,所以银行的资本(所有被抛出的山芋)就没有了。社会要发展,经济得到合理意识的刺激才能够和谐运作,这是*意识、市场意识与第三种意识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下完成的。社会运作是一个动态进程,需要*的合理价格来减却因市场意识而炒作起来的价格,不至于被毫无功利价值(社会和谐意识)追求的第三那种意识搞崩溃了,是价格(价值)等于0.

  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一,起着相对大的作用,是一种动态的动力,它促成了社会在机器与产品上改善社会人生活。市场主体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影响的是与企业相关的财产范围,如果因市场经营不善而走向破产,那么,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回到了原始社会。这是一种意识的反常现象,是在市场氛围中,形成的机器与产品已毫无价值,转而去相信人民币。在社会存在中,人民币在相对时期内没有减少,只不过从流通中转变到了存放起来,无论它在谁的手里,至少已经减却到原始社会的不需要人民币。那么,森林法则的另一种模式就会出现,为了使人民币能够在社会存在中得到正确评价与运用,保障机器与产品的合理价值就相对重要了。社会资金的合理运作需要银行这个熔炉的中介作用,它既可以创造更多价值,促成社会进步,也可能促使社会物质存在变得一文不值。社会发展的衡量标准机器与产品如果变得一文不值,社会将倒退到原始存在。这是物质与意识的相对符合,原始社会存在依托的是食物,这就是匹配的存在意识。依托机器与产品改善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一个动态,依托人民币这个意识促进的,银行起了很大作用,所以对银行的监管与保障就成了防止意识形态的恶意侵犯。在国家意识还存在相对大的作用时,法律与政策这些调控监测手段就应当合理保障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里需要新鲜血液,而不是在大出血后补充储备血液。市场这个产物在运作中虽有偏向一极的引导作用从而使第三意识在这里试图套取更多人民币,但市场亦有自身的保障方式,凡能够保障机器运作,不中断与破产方式都会寻求以营利的方式出现来保持市场存在。

  *的央行隶属*,在庞大的银行体系中,自是形成了一种调控人民币的体系,但是随着国际化的推进,央行不能够完全掌控他银行所面临的市场态势,毕竟在银行监管中,即使正常的经营也难免市场破产所带来的不得不倒闭。央行调控的银行体系也仅是*所能够依据的市场信息反馈,国际化的加强,即使*市场,能够承受的亚健康(问题很多,但依然能够合理存在)可以无限扩大,但在国际市场银行体系的崩溃下,央行下的庞大银行体系也难免被波及,如此便导致了银行业的经营危机,甚至走向破产。在这里谈国家意识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而是银行业经营的监管。对价格的控制是基于市场下的恶意导致泡沫经济,而促使人民币的流通收缩甚至完全不流通,那么市场就不能发挥其作用,而变成了机器与产品的价值下降为0,这就恢复到原始存在。把整个银行体系置于危机中,一般情况下,*的银行体系的亚健康承受能力是相当大的,所以不可能导致所有银行同时破产,但至少银行的破产将会带来很大损失,所以加强银行体系的监管就显得重要了。再者就是对价格的适度管理,市场这个运作机器与产品的工厂,如果不能够在刺激的作用下很难提升质量、产量以及丰富程度。但在这个风险积聚的峰值时,就很可能导致所有银行业的破产,所以在这个时期点到来之前,国家意识起到在其应存在的社会形态里的职责,来促使银行业的运作得到合理存在,引导第三意识向其它趋向,只有这样,才能在属市场运作方面得到妥善处理。国家意识在相当长时期里还起着相对大的作用,尽管随着国际化的增进,其作用会受到相对减损,但在市场的健康完善体系建立之前,国际意识须对社会运作负起其应尽的职责。在国家意识、市场意识、第三意识的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中,是市场能够健康发展,并逐渐发展起属于其自身的运作体系(这里的运作体系是一个能够自愈的体系,它是有健全的各体系共同运作的)。

  存款保险制度若只是押在保险上,可以理解为由*出面建立的银行业保险体系与由银行业自身建立的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银行业保险体系,源于*的国有性质相对浓厚(但此处并不是说只有私有才能建立起健全的保险体系),抛却社会性质来看我国的市场体系。即是参与了市场运作国家又相对浓厚的参与,那么*应当有责任在相对时期里引导*银行业建立起*主导型的保险体系,但并不是说,建立起了这个相对健全的银行业保险体系,就能够完全合理处理这个市场存在风险,不过从这里或许会引导出一些或者更多的由银行业或是市场自发生成的保险体

  系。是相对存在差异的三种保险体系,*主导型,是倾向于依国家机构来调整运营银行业缴纳的相对比例保险金。这里的*问题以及财政问题相对存在诸多,前者主要是指依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的公务人员对资金的运作上出现的问题,后者主要是在双层风险同时存在(银行业风险与保险业风险),而引起财政的无偿补贴。银行业保险体系是银行业中相对有实力的共同建立起来的运作其保险金的类似法人,这里同样存在风险(只不过偏向于同市场主体同样的风险存在),只不过是相对往后退了一步。市场自发产生的银行业保险体系,这需要相对雄厚的实力,或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是能够出现。健全的银行业保险体系,不只是依照*意志,或者银行业间的意愿就能够达成,它必须建立在相对成熟的水*。市场这个运作体系,如果不能够相对克服一些简单的风险存在,也就是说,在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里,市场风险巨大也是无法控制的,即使拥有相对健全的银行业保险体系,也难免引起市场破产。健全的银行业保险体系,只能在相对程度上拖延与保障资金的延续,但这不是根治。

  物质所对应的参与意识是在促进及相对符合的状态下引导整个社会体系运作的,存款保险体系在相同的形态里存在的条件也是不相同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属于保障体系对社会资金的不断续的第二次保障。建立与社会形态相符合的又能促进且在相对称度上的存款保险体系,从社会的不同构成面、领域保障,这样才能在促进社会进展中,不断诱发更完善的保障体系,这是在相对的法律空间与氛围中寻求相对适合的保障体系,当然还会有诸多问题,亦是在此形境下逐步解决。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4

  近日,农发行兴国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47号),积极配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存款保障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金融业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该行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更好的认知,及时行动,大造声势,并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知识,除印制了“存款保险问与答”宣传手册外,还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向客户及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广大普通市民对该项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排除会有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一旦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可能会存在一个银行利差急剧收窄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有些银行经营就可能会出问题。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较好地保障储户利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储户而言都是个利好消息。

  据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100份,并在电子屏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悬挂“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存款保险宣传标语3条,此次宣传推广活动深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贯彻精神,缜密部署

  扬州农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张勇行长为组长的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引导小组,负责全行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工作。

  并于6月12日起就相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通过本行内部oa系统内向全行员工进行传达,详细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将要发挥的作用等,并就全行如何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全面开展

  活动期间,我行积极利用营业网点开展宣传。

  1、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

  2、是在营业网点内开辟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展示区,摆放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宣传折页,对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3、是安排大堂经理和窗口柜员主动对前来我行办理业务及咨询的广大消费者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4、是利用每周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活动。

  在网点周边社区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材料和主题展架,设立业务咨询台、安排业务骨干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现场宣传和咨询解答。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本次存款保险的宣传活动是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5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行莱芜分行自20xx年x月在全辖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以来,通过强化认识、搞好宣传、严格督促等方式,推动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该行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工作对客户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以打造“最安全银行”品牌形象为宗旨,该行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款保险”应时而发,为新形势新常态。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该行周密部署,要求突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效果的广泛性,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搞好动员,加强宣传。

  该行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下发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网点为阵地,通过在营业周边发放宣传折页,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折页,在营业网点led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各网点通过班后训的方式,积极组织网点相关人员学习,了解存款保险的基础知识,充分利用各岗位的协同联动性,提升活动的综合效能,彰显该行关爱客户、关注安全的企业文化。

  严格督促,强化落实。

  该行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照片、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对宣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将后续情况详细归纳形成书面资料,尤其是针对人行的暗访工作必须上报,相关宣传和检查工作纳入各支行相关的考评内容。

  近日,农发行兴国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47号),积极配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存款保障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金融业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该行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更好的认知,及时行动,大造声势,并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知识,除印制了“存款保险问与答”宣传手册外,还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向客户及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广大普通市民对该项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排除会有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一旦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可能会存在一个银行利差急剧收窄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有些银行经营就可能会出问题。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较好地保障储户利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储户而言都是个利好消息。

  据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100份,并在电子屏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悬挂“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存款保险宣传标语3条,此次宣传推广活动深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6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和安全意识,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我县人民银行牵头,我支行组织开展了以“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成立活动小组,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支行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为确保此次活动的有序进行,成立了专门的宣传活动小组,负责宣传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组织协调各部室,支持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充分准备活动宣传,确保宣传落到实处

  我支行以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营业网点LED屏播放相关宣传标语,营业厅电视播放存款保险宣传片,在营业网点设置宣传点摆放宣传单。2019年5月支行利用夕会时间组织学习强调本次宣传的重要性,并于5月8日派出了工作人员在公园等多处进行现场宣讲和资料派发,并在营业厅门口及附近商铺集中宣传,宣传主要是以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现场宣解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为主,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存款保险金融知识.

  三、宣传经验及总结

  针对此次宣传活动,我网点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对宣传规模和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已经宣传的情况,对宣传材料数量进行预估,以便为下一个宣传主题选择更合适的宣传地点,采用更有效地宣传方式和手段。

  我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客户的财产安全。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7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和安全意识,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行组织开展了以“《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安排。

  我行收到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后,即刻组织员工学习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执行此次活动的要求,成立了宣传活动小组,以网点为主要活动开展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相关知识,维护金融稳定。

  二、充分准备宣传活动,确保宣传落到实处。

  考虑到疫情期间不适宜大规模集中宣传,我行以网点为宣传阵地,总行营业部和三家支行通过条幅和营业网点LED屏播放相关宣传标语,并在营业网点外现场宣传和资料派发。我行宣传主要以发放存款保险折页,现场宣解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为主,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存款保险金融知识。我行还利用微信公众号,不定期推送存款保险相关知识,扩大线上宣传力度。

  此次宣传我行总计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直接受众260余人以上,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誉。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会继续将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8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程度,切实普及金融知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在《存款保险条例》施行5周年之际,人民银行双城支行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活动。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双城人民银行组织辖区11家金融机构通过制作美篇、抖音小视频等方式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线上宣传。金融机构利用客户微信群,发送制作的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美篇、抖音小视频,开展存款保险知识问答、与客户互动交流形式宣传存款保险知识。

  双城区11家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以悬挂条幅、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形式,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存款保险知识。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以网点为宣传主阵地,在营业网点发放宣传折页、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宣传讲解存款保险知识,让客户知道存款保险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增加客户的任何额外负担,在银行存款是有安全保障的,让客户放心存款。同时,让客户知道什么情形下才会发生存款保险偿付,以及偿付限额的含义。宣传期间发放宣传单、宣传折页共计2000余份,受理公众咨询200余次。

  在存款保险宣传期间,双城人民银行副行长邓春丽等三人分别到11家金融机构现场查看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和与金融机构领导及业务人员交流,可以看出金融机构能够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扎实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存款保险既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是对金融机构的保护,金融机构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重大意义,持续不断地开展存款保险宣传。通过线上和依托网点宣传,让广大客户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内容,了解存款保险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了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的客户就会更加稳定,有利于金融机构*稳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9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行莱芜分行自20xx年x月在全辖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以来,通过强化认识、搞好宣传、严格督促等方式,推动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该行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工作对客户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以打造“最安全银行”品牌形象为宗旨,该行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款保险”应时而发,为新形势新常态。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该行周密部署,要求突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效果的广泛性,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搞好动员,加强宣传。

  该行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下发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网点为阵地,通过在营业周边发放宣传折页,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折页,在营业网点led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各网点通过班后训的方式,积极组织网点相关人员学习,了解存款保险的基础知识,充分利用各岗位的协同联动性,提升活动的综合效能,彰显该行关爱客户、关注安全的企业文化。

  严格督促,强化落实。

  该行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照片、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对宣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将后续情况详细归纳形成书面资料,尤其是针对人行的暗访工作必须上报,相关宣传和检查工作纳入各支行相关的考评内容。

存款保险宣传活动总结10

  宣传话术按下述1→2→3→4的顺序以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为切入点给营造客户一种危机感,同时引出邮政的稳定安全性提升客户的信任度,再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规定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其50万以上资产出谋划策,通过一系列针对性的活动推进增量客户开发以及存量客户价值提升工作。

  话术重点

  1、从市场环境(故事角度):利率市场化的试水推行将全面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在为之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对部分银行的违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通过附例的简述给予客户银行是可以被破产的初步概念

  2、从企业背景(信任角度):*邮政拥有其他银行不具备的政治优势:一为国企,是国有独资的副部级重点中央企业,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更具稳定性;二为普遍服务综合载体,一直不分地域、不计得失、不讲条件地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相较于其他银行单一的金融业务来说服务群体更多、服务内容更广

  3、从客户群体(损失角度):邮政面对的群体多为中低端客户,人均资产相对较低,以存款保险制度50万上限的赔付规定为切入点进而通过各类活动引导客户进行“鸡蛋分篮”,同时该理念的宣传对邮政自身影响较小

  4、从特色服务(利他性角度):综上所述,邮政有异于其他银行的

  服务定位(小老外商),一系列体验性强、互动性高的推进活动对于其他银行所忽视的客户群体拥有较强的”杀伤力”

  话术沟通案例:

  客户张三:“听说XX银行定存额外贴息200元/万?”

  客户经理:“部分银行确有这样的行为,但是风险也在逐年递增,某项政策的调整可能就导致该银行破产了。(可简述海南发展银行的案例)”

  客户张三:“那么银行破产我存的钱都没了?”

  客户经理:“不会,存款保险制的出台就是为了保证储户的利益,若某银行破产,储户50万以内的境内本外币存款会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偿付,同时理财等产品均不属于存款保险制保障范畴。”

  客户张三:“那50万以外的部分呢?”

  客户经理:“首先50万的上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以及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审批后进行调整,同时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境内本外币存款在无法确定其他投保机构承接的情况下,可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根据实际情况受偿,因此存款一定要选择可信可靠的银行,特别是超过偿付上限的部分更应慎重选择,而我们邮政储蓄拥有其他银行不具备的政治优势,*邮政集团作为全国各地经营性邮政局(所)的.中央机构,是国有独资的副部级重点中央企业,完全值得您的信赖!”

  客户张三:“好好的这么会推行这个制度?”

  客户经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维护,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客户张三:“那么存款保险金谁来承担?”

  客户经理:“存款保险金是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银行方每六月缴纳一次。”

  客户张三:“都有哪些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吗?”

  客户经理:“所有境内银行都必须按规定执行存款保险制度。” 客户张三:“那么这个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客户经理:“五月一日正式上线执行,近期我们正在开展XX活动,优惠多多,绝对让您满意。(结合市公司、网点当前组织的活动进行宣传)”

  客户张三:“好,我回去整理下把到期的钱都转过来。”

  海南发展银行的案例(政策因素、经营管理因素)

  海南发展银行是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股份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已于1998年6月21日被*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初经营情况不错,但因政策原因兼并了28家信用社、托管了5家信用社(实质破产)的债权债务,使之在耀眼的光环背后背负了大量不良资产。原海南发展银行副行长王一

  林兼并信用社后,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证给付原信用社储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许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储户在兼并后只能收取7%的利息,期初不少定期存款到期的储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支取存款,由于挤兑存款问题严重,且储户支取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公司储户几乎都难以从该行提出款项,于此同时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账内不少的贷款难以收回,最终使得海南发展银行走向了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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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5)

——协议存款居间合同3篇

协议存款居间合同1

  贴息方企业(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居间方代表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之规定,乙方(居间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手工填写,甲方视为接受、同意并合法。以下均同)合作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就协议存款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合作银行接受并与之订立协议存款合同的,甲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如果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没有在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订立合同,无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第二条 居间期限:

  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居间服务长期有效,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的分阶段和分次数协议存款,都视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在与保险公司和资金方联系时,不得越过乙方直接联系,除非有乙方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就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不得与任何人或单位再次签署本次协议存款的居间合同。随着本合同约定的继续进行的阶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期限:

  甲方根据其与合作银行在本居间期限内订立的协议存款_______亿元人民币合同,居间费用为存款额度的 %(税后),合计应该支付给居间方的居间报酬为_______万人民币。在该合同规定的居间期限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甲方应当在保险公司协议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合作银行当日,按照到款资金同比例支付居间方报酬。

  第四条 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存款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存款全部额度,甲方应按当日实际存款数目同比例同台交割的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该合同签订的居间期限内有规避合同行为或者不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内进行支付行为等违约行为,则应当向乙方(居间方)支付实际应当支付的金额外,再加上每天5%的违约赔偿金额,同样要以现金方式按应缴金额比例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有权通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甲方合作银行终止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之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时生效执行。

  第八条 本居间合同与对应的协议存款合同支付居间方报酬到位情况。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合同因主合同(指协议存款合同)不成立,甲、乙(居间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都是双方意愿真实表示,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方各执两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存款保险制度10篇(扩展6)

——谈谈养老保险制度

谈谈养老保险制度1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我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

  从现状来看,我国“公*”方面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着的。截至20xx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也同时实现了城乡居民之间养老保险的公*。2015年初*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务员也进入了社保体系,实现了真正的“并轨”,在养老保险制度“公*”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然而,我国养老金制度在“可持续”方面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日公布的20xx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年基本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制度可持续性堪忧。

  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公*”性上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可持续”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实际上,早在1990年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阶段,世界银行向中国*建议就是建立“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是保证所有退休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基金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第三支柱是对期望目标做补充的自愿缴费。此后,世界银行于2005年在原来“三支柱”的基础上增加到“五支柱”体系,不同的支柱分别应对不同风险,多个支柱相互配合以分散风险,增强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除了以上内容,下面小编继续为您介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如今引人热议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也将从退休金双轨制走向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业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低两三倍。

  中国现行的是“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5倍。养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从被访者来看,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0元。

  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目的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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