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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14篇

2022-11-15 10:25:02

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14篇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基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首先是对主体责任的认识所谓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书记要负主要责任要主动负起这个责任要用主要的精力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14篇,供大家参考。

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14篇

篇一: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基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首先是对主体责任的认识所谓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书记要负主要责任要主动负起这个责任要用主要的精力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有主体责任这种政治担当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真正实现力度统一论既要承担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两个轮子一起转建设一致力度统一并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要亲自过问重大案件要亲自督办既管事又管人真正落实好一岗双责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3篇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3篇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既是党中央对新时期全党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又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更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战略举措。基层党委(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那么如何落实好基层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呢?笔者认为要先从有关成因、所取到成效进行分析。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党委(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只注重开会、发文和签责任状,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党委(党组)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不求优秀,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有的党委(党组)述职述廉述德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很难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的在处理违纪问题和人员时,甚至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施压,导致问责不力、执纪不严,从而产生“破窗效应”;有的在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上,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而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用不大,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不定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于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工作流于形式,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2、主体责任不清。有的党委(党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是纪检组织的事,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有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一知半解;有的“一把手”对党内职务意识不强,只重视行政职务,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的事,与己无关,不管不问。上级来检查考核,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写好工作汇报,被动应付检查。有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要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领导干部,没有认真学习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了解具体内容,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的现象。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作软指标,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的快,党风廉政建设不发生大的问题就行了,即使个别干部发生了问题也是他个人的事情,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个别基层党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只尽责不负责,只履职不担责,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

  查活动,即使开展检查活动,也只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起到纠错预警作用。

  3、督责不严。表现为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站所、科室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的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党组)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问责范围还比较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是问责仅仅停留在“小事”上;二是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多,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问责的少;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管环节。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还不够完善,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

  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不利于制度化进程。在问责事件中,绝大多数被问责的人员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和申辩,这既让群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干部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成因分析(一)对主体责任认识。1、思想上的主体担当。基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首先是对主体责任的认识,所谓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书记要负主要责任,要主动负起这个责任,要用主要的精力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有主体责任这种政治担当,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真正实现“力度统一论”,既要承担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两个轮子一起转,建设一致,力度统一,并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要亲自过问,重大案件要亲自督办,既管事,又管人,真正落实好“一岗双责”。2、行动上的主体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上要成为落实的主体、担当的主体,从职责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党组)工作的主要和重要内容,要同其他重要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落实。基层党委(党组)处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沿“窗口”,离群众的距离最近,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应该落实主体职责:一是要抓大抓急。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事项,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等资金的监管进行严管,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急事落实到位,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并且基层党委(党组)书记要率先垂范,做到更严更快。二是要抓小抓早。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要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软”就是沟通式的交心,温和式的交流,柔软式的沟通;“硬”就是强有力的检查,过硬的考

  核,奖惩分明“结硬账”。把抓小抓早提前预警和预防做为常态性工作一以贯之。三是抓关键人和关键事。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也要发挥“一岗双责”的主体作用,发挥关键人作用。对涉及到的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要作为关键事项、重点事项抓好抓实,作为主体责任当中的主体行动抓好关键人和关键事。

  3、监管上的主体到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对象是人,监管主体是人,党委(党组)作为领导和监管主体,不是人盯人的被动,而应是以制度监管到位变成的自觉行动,人盯人是挂一漏万,制度的完善落实是最好的保障,要进一步细化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明确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怎么做,发挥制度的主导作用、主体监管到位,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是发挥主体作用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体的做法1、要强化“两个责任”意识,狠抓思想建党。党委(党组)要坚持集中进行学习教育,组织上好廉政党课,强化典型案例学习等;要积极利用公众短信、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宣传,增强了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2、要强化制度建设,认真履职到位。党委(党组)要及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与班子成员、与各所分管的部门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量化责任目标考核,健全完善了公务招待、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等监督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局面。3、要强化执纪问责,提升制度执行力。基层党委(党组)要督促所负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纪工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作风督查,四风督查,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厉行节约等专题专项进行督查,以达到正风肃纪、倒逼问责,动真碰硬,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力。4、要强化责任担当。党委(党组)一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从严治党工作与其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督查。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管事”

  与“管人”相结合,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建议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要夯实“基本功”。要锤炼党性,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对党性的考验,在党员层面始终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在党为党,在党委层面始终做到把握主体责任不偏向、推进主体责任不拖沓、落实主体责任不懈怠。要锻炼能力,紧紧围绕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进一步提高传达能力、谋划能力、实干能力,为做好工作打牢基础。要磨练意志,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谆谆教导,面对成绩不能沾沾自喜、自我满足,面对问题不能软弱无力、止步不前,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发扬韧性奋斗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抓好反腐败工作1、多维度认识主体责任。深刻认识到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而落实主体责任基层党委(党组)就必须履行政治担当。基层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决不能只重业务而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而不抓惩治腐败,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主体责任、担当主体责任。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让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蔚然成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基层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又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做到党委“不松

  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2、要落实清单“明责”。依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

  实际列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确界定党委(党组)的组织领

  

篇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一、单选题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本规定。(B)A.不执行B.参照执行C.可以不执行D.建议执行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A)A.党政齐抓共管B.依纪依法办案C.政府主要负责D.专门机关监督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C)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惩处下教育相结合C.谁主管、谁负责D.自上而下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A)A.全面领导责任B.次要领导责任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A)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执行制度D.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人制度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进行一次。(C)A.每季度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报告。(B)A.同级纪委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纪委D.上级党委(党组)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A)A.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B.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C.询问质询D.罢免撤换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C)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1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建立

  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B)A.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B.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C.加强自上而上的监督D.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1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D)A.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B.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C.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D.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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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变化,造成恶劣影响的B.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1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应给予。(B)A.函询B.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C.质询D.组织处理1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下列哪类领导干部不承担领导责任?(D)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B.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C.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D.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15.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16.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内不得提升职务。(C)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二、多选题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子、领导干部。(ABCD)A.人大机关B.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的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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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政协机关D.审判机关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ABCD)A.重要工作亲自部署B.重大问题亲自过问C.重点环节亲自协调D.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需要承担的领导责任。(ABCD)A.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B.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C.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篇三: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党委、院长以及党支部和行政处室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院长以及党支部和行政处室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党委、院长以及党支部和行政处室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第七条党委、院长负责领导、组织对科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党委、院长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篇四: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忠诚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深化标本兼治,完善监督管理,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改进思想作风,着力解决涉及师生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净化教育系统政治生态,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政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一)教育局党委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高校对教育行风建设负主体责任。

  (二)教育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负领导责任。

  (三)各处室、直属学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

  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按照中央“三严三实”的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机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zd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中央“两学一做”的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好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廉洁从政情况。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

  部“四化”标准和“实在实干实绩”导向,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七)规范办学行为,落实依法治教责任。加强招生制度建设,巩固“零择校”,落实“零择班”。全面推行政务校务公开。依法依规全面实施“岗位设置、分岗聘任、绩效考核、岗变薪变”工作。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和教职工依法从教行为,把师德教育及效果纳入考评范围。严禁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严禁学校和教师以任何形式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班。学校应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列入教师聘用合同,对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分。

  (八)严格执行财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收支。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票款分离制度,不私立帐户、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大宗

  物资购置政府采购制度,大额经费开支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认真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补助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九)落实教育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教育党风、政风、行风和家风的监管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教育形象。

  三、责任考核

  (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组织处牵头,纪委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协助组织实施。

  (二)考核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每年考核一次,与每年度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一并进行。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于半年和年终分别报告一次落实情况。

  (三)对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拔使用,组织部门要事先听取同级纪委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

  (一)对当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评价时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推荐为省、市文明单位(含复核推荐);当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不能评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对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较差的领导干部,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重视,发现问题能及时指出,并采取措施,但仍然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对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包庇、纵容,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

  

篇五: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

  接领导责任;第十条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臵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

  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第二十条各人民团体党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篇六: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领导班子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贯彻落实市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和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第二条经常研究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第五条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六条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开好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涉及班子成员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协助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汇报。第三条组织领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四条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六条积极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校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工作部署。年初,根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的分解,经党组审定后,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公开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调查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第四条监督检查。坚持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讲评党风廉

  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检查制度》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考核。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上级纪委。

  第六条

  奖惩兑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奖惩严明;对责任书结账进行督办,限期落实到位。

  第七条

  总结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大力表彰先进科室和个人,为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制度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工作在上级领导下进行。第二条评议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市纪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评议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第三条

  考评之前先进行自查自评。领导班子的党员干部要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领导班子要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条

  组织评议的程序是: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廉报告,组织干部职工和主要领导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评议情况,写出评议报告。第五条

  综合审定评议结果,确定考评等次。根据得分多少,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议审定。综合审定评议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的要求,确定考评等次,为奖惩兑现提供依据。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人报告制度。按照党组分工,党组成员分管的科室或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同志即为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对本责任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二条

  凡涉及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责任人有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报告,对涉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构成违法的,应向党组或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责任人对责任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如实报告。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报告后,应根据领导批示,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具体工作。

  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第一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负责同级和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内外监督紧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协调配合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三条

  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建的一项主要工作,注重抓好责任制监督与党组织生活会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认真推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做到财权、事财、用人权公开透明,强化

  和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第五条

  注重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如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察局推行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检查制度

  按照中纪委要求,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党组直接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巡视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纪检组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视组或检查员,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第四条

  巡视检查工作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季度有检查、半年有初评、全年有总结。

  第五条

  检查情况要及时公开通报。各科室根据通报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不足,提出改正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巡视检查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终总结考评相结合,并向上级写出专题报告。

  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效指导机关各科室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形式1、党组会。党组会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召开。2、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是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由党组指定有关党员、负责人所列席的党组会议。(二)议事范围1、讨论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指示、决定的实施办法;2、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3、讨论全年工作指导思想和方案、重大的改革措施、重要的业务工作;4、研究对党组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讨论和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5、讨论审议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机关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基本建设、福利、重大财务开支等;

  6、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7、应由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三)议事程序1、拟定议题。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的指示、规章制度、党组成员提议和实际需要拟定。

  2、议事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应将议题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提前指定专人进行准备,并将议事时间和有关内容提前一至两天安排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3、议事实施。议事由党组书记组织实施,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组织

  实施。在讨论中,党组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善于合作、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意见,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党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执行党组决定。决议的形成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议定任用干部、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应基本到齐才能议定外,一般议事参加党组成员只要超过半数即可,未到会者由办公室主任会后将党组会议记录及时传阅。任用干部不得临时动议,也不得用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

  (四)议事纪律1、党组形成的决议、决定未到公布时限,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2、党组未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讨论的过程、议项,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3、党组议事专用记录本,专人记录,专人保管。4、对党组议事失密应追究其泄密者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通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上级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进行。

  第三条属于被评议对象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安排,积极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第四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是否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否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是否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加强党性锻炼。

  (四)是否依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七)是否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八)领导干部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否率先垂范,遵纪守法,有无违反纪律的问题。

  第五条民主评议时以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以党小组为单位讨论,开展以《关于实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小组收集讨论意见,以支部为单位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

  第七条

  民主评议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除了参加党小组评议外,还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并采取适当度听取非党群众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初步评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九条评议意见经上级党委、纪委审议后,领导小组适时将评议意见以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目标责任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区的划分主要是指按党委分工,班子成员所分管的科(室),即为该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

  第三条

  班子成员对责任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责任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现

  状,解决问题,切实抓紧抓好。第四条

  责任区内的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各分管的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党组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

  责任区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被分管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发现责任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违纪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责任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检查督促责任区内的科室,努力完成党组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

  

篇七: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2020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报告

  今年以来,县编办党支部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有力地增强了编办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责任主要做法及成效

  编办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主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1、领导重视,率先垂范,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编办认真按照县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到编办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编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从组织上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促进编制事业的协调发展。一是明确责任,编办主任是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二是领导班子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没有在公务及其他活动中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出了表率。

  2、加强学习,强化教育,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组

  织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重点,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了学习培训,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反腐必胜的信心。与此同时还认真抓好党员思想教育和案例典型教育,増强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有力地构筑拒腐防变防线。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増强了抵御腐败的自觉性。增强了党员干部自警自励、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意识、大局意识和搞好编制工作的意识,在单位上下营造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大氛围,保证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扎实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上有待进一步提升,要把纪律意识真正树立在

  每一位党员的内心深处;二是主体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深入,在责任传导、层层压实上加大力度;三是在制度建设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强化监督问责,细化操作流程。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编办党支部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的要求,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职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带动和促进编办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篇八: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责任内容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zd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zd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zd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责任考核第七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查处,

  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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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落实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5年第4期

  中共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唐永军

  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在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落实好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和执行党规党纪,更好地推进从严治党工作。

  一、坚持从严治党,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执纪机关,肩负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神圣职责。要把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工作始终,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监督。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督促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和自身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对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市纪委《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对一”约谈、信访函询、诫勉谈话、主体责任报告、述责述廉以及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全面履行从严治党职责,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以“五权”工作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增强监督实效。当前,要抓紧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2014年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着力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确保“两个责任”落实。

  二是严格执纪。坚持从严治党,依纪依法正风肃纪、惩治腐败是关键。2014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四风”方面违规违纪问题81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12人;查处一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11人,查处县处级干部12人。今年,要进一步加大执纪力度,保持肃风整纪的强劲势头。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强化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强化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强对收红包及购物卡、公车私用和党员干部参赌涉赌等问题的专项整治,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大查纠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那些玩聪明、耍花样、穿隐身衣,继续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和公款送礼等漠视规定、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依然有幻想的“梦中人”警醒,让依然我行我素的顶风违纪者付出沉重代价。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干部,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依规惩处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基层的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侵占、私分乱发、私办企业等问题。查办案件工作不设指标,有多少查多少,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切实形成常态。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只要违反党规党纪,不管涉及什么人,坚决依法依规一查到底。

  三是严肃问责。没有问责,责任落实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切实强化问责工作,严格落实问责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一案双查”等问责制度,对“两个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腐败案件多发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顶风违纪的,“四风”问题整治不力,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长期积累、矛盾突出,群众意见较大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厉问责相关责任人,坚决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真正让规定成为“硬约束”和“铁纪律”。

  二、坚持从严治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是强化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制度化建设。转变履职方式、依规依法履职,是“三转”的重要要求。要认真落实市深化纪律检查体制专项改革部署要求,研究探索县(区)纪委及县(区)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主业上。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完善约谈和情况通报制度。坚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完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制定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研究如何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监督。

  二是转变纪律审查方式。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探索实践管用有效的纪律审查方式方法,切实树立工作权威。要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和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实名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作用,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坚持快查快结,涉及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1+4”模式,完善查办案件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依纪依法办案是一条铁的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要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规范定性量纪自由裁量权,防止随意性、选择性办案,防止纪律处分畸轻畸重。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守审查纪律,严格执行初核、立案请示报批制度,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依纪依法使用办案措施,依规依纪进行审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篇十: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医院

  2018年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总结

  在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和区卫计局党委的正确领导

  与关心支持下,我院紧密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坚决履行“一岗双责”。在全院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院从严治党明显增强,行业建设明显加强,管理能力明显提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就医环境明显改善,满意程度明显好转,并借助“廉洁医院”和“平安医院”创建契机,竭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廉价的医疗服务。现将2018年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落实全面从严格治党“两个责任”工作,依据区纪*委、区卫计局党委的文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的原则,重点部署,严格要求,协同考核,扎实推进了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2018年,我院根据人员分工变动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次,设置党务公开栏和院务公开栏**个,医院领导与各科室签订

  1

  《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份。(二)强化学习,提高认识1、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行业“九不准”规定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确把握文件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医院自身实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及全体职工的廉政勤政、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增强党风、党纪、法纪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期间未出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从思想上、政治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2018年,我院共组织专题党课**次,开展党员考学**次,印发相关资料***份,发放各类书籍期刊约****本。2、充分利用行业作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通过以观看先进人物典范教育片、警示教育片、党课学习、研读文件、宣传橱窗等丰富多样的教育方式,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性教育,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保障党员*干部的思想纯洁、作风纯洁和队伍纯洁,最大程度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表率作用。2018年,我院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人,观看廉政影片**部,相继涌现出“身边好人”、“**行动”先进个人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2

  为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我院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多措施”,全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2018年,我院更新、制作相关宣传栏**个,设置彩色LED屏**个,作风建设承诺书上墙**块,张贴“谢绝医药代表来访”警示牌匾**多块,设置全院性意见箱**个,设立热线电话和邮箱**个,向各级媒体发表通讯稿件**篇,推送公众号文章**期,通报表扬好人好事**人次,通报批评反面典型**人次。(四)履行职责,及时纪实根据区纪*委和区卫计局党委的部署安排,我院切实加强医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及时填报纪实手册和监管平台履职情况。2018年,我院按季度填报《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纪实手册》1本,领导班子成员按季度填报《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纪实手册》**本;****同志在每季度预警限期内,完成监管平台的履职填报。(五)多措并举,共创廉洁我院结合党风廉政、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创建“廉洁医院”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常抓不懈。通过周密动员部署、持续警示教育、健全巡查机制等,有效地规范医疗行为,肃清行业不正之风,更深层次地推进“廉洁医院”的开展。2018年,开展巡查暗

  3

  访**次,巡查、走访和约谈病人及家属约***人次;与药品供应商签署廉洁购销合同**份,网上招标采购药品占医院购药总金额的**%;与住院患者全部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份。(六)信息公开,监督透明医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务、院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周密部署和不断探索,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多种渠道实行定期公开,不断增强党务、院务工作的透明度,让更多的党员、职工和群众加入到监督行列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2018年,党务、院务信息每季度公开**次,公开内容及文件多达***件,处理并反馈党员群众反映情况**例(其中意见建议**例,表扬**例);向**日报、市文明网、区政府门户网、区文明网和区卫计局等部门报送简报或通讯稿**条。(七)防腐倡廉,抵制贿赂结合卫计系统的部署安排,我院进一步深化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通过加强层级管理,增强自律意识,转变思想作风,抵制不良倾向,加大纠风专项治理力度,从而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有效制止腐败现象。近年来,多次公示《关于公布商业贿赂缴款账户的通知》,提示全院干部职工凡是收受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非法牟利的科室和个人,都要自觉主动地将回扣、“红包”、

  4

  好处费等非法所得的款项上缴到省卫生厅或市纪*委廉洁账户,作为主动自我纠错。通过自查自纠,未发现有此方面违规违纪行为。(八)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我院党政领导班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以身作则,努力践行“六个严格”:(1)严格预算医院支出管理,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无“小金库”现象;(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不准超编制购车,不准超标准购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因工作调动而“车随人走”;(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4)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出国(境)证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5)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6)严禁违规举办各类晚会庆典活动。近年来,党政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九)推陈出新,旨在惠民1、加速推进工程建设,对旧综合大楼住院病房、功能科室进行改造(改造面积为****平方米,建设资金****万元),目前正在如火如荼施工中。改造完成后,势将极大程度改善就医环境,更加有效地创造舒适的就医体验。

  

篇十一: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党员教育工作。要教育全体党员以党员的标准,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

  四、认真抓好政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工作以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五、坚持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勤政廉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消除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组织涣散、纪律松驰、消极腐败等现象,进一步增加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

  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3、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4、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

  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等课程。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各支部必须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党委负责,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订好支部的党建工作计划

  二、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经济工作的发展、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三、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补课措施。

  四、努力完成党委和上级组织所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实现“五好”、“四有”目标,接受党委对支部党建工作的考核。

  。

  党政干部职业道德

  (一)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虚心好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实事求是、诚实正直、坚持真理。(五)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不搞特殊化。(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密切联系群众。(七)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基本组成人员之一,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党支部组织建设,党员管理的规划,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配合支部书记制定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实施计划,检查组织生活落实情况。

  三、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具体组织开展争

  创先进党支部、先进党组织,争做优秀党员的活动。搜集和整理党小组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小组和党员的建议。负责评议党员、评议党支部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正确掌握发展党员方针。负责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按时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五、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考核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六、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

  缴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等。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的带头人,应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认真地搞好党支部的工作。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党员和群众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二是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大会,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并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针对性地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四是检查党支部计划、决议执行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五是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六是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照要求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相互监督,加强委员之间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

  一、所有党员应接受所属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党员应积极参加支部组织开展的党的组织生活,外出党员和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党员,事先必须向支部请假,并及时进行补课,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必须完成支部所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履行党章规定和各项义务。

  二、党员的组织关系一律按要求建档,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移关系时,由支部出具介绍信转交党委。

  三、党员必须按组织部的文件规定按期足额、自觉缴纳党费。支部每季度要向党员公布党费交纳情况,负责将所收党费如数及时向党委交纳。

  四、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作自动脱党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民主评议前,应通知做好总结准备,应通知党委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要以《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为内容,按照县委要求及民主评议环节进行评议。

  三、民主评议活动中党员要向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议作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的总结汇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测评,也可组织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四、支部要将测评情况及时通知每个党员,表扬先进、教育党员争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限期改正,清退和除名处理。

  

篇十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纪委的职能依据的是《党章》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监察机关职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纪检监察

  定义: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篇十三: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校级领导班子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计划,落实责任到人,及时部署并组织实施。

  2、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行校务公开,规范校务行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3、经常研究和听取各处室、部门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抓好责任制的检查、落实、总结工作。

  4、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模范遵守《宪法》《党章》《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种“条例、条规”,坚决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教育管理好教职员工,带头廉洁自律,努力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必须经教代会讨论决定,坚决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班子每个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决定。

  6、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党风廉政法规,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7、认真受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8、依法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校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9、加强内部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各处室之间、党员干部和教工之间的相互监督。

  10、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责任分工

  1、书记(校长):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抓好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亲自制定计划、工作目标和措施,全面掌握校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主持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

  2、副书记(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工作。具体负责抓好所分管部门各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包括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廉政建设计划的起草、颁布、督察、信访和纠风治乱工作的处置、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督促各块责任制落实情况。把所在党支部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目标、

  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工作管理上切实落实到实处。

  3、纪委书记:协助书记(校长)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全校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抓党风廉政教育,负责党员监督和行政监督,调查违纪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工作,监督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在学校的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按时对学校“党务、政务、财务”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教职工进行报告。

  4、党委委员:协助副书记工作。具体负责所分管块上的党风廉政建设,按责任制要求抓好落实。侧重于抓好党风廉政的教育和监督;有检查,有汇报有考核,发现问题,按有关法规法纪及时协助处理解决好,完成党委会议决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

  5、党支部书记:协助党委委员和校党委副书记工作制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计划,并组织开展一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活动。

  6、处室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按廉洁自律的各种“条例、条规”要求,认真抓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7、群团组织:协助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团员及全体教职工进行廉政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对本制度的执行。

  8、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对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落实措施

  1、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积极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对照廉政规定检查自己和班子其他成员。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继续抓好校务公开,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功夫。

  2、坚持学习制度。加强理论学习:一是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二是按照区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着重进行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实践科学发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党委和各支部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可聘请专家举办讲座或采用电教等形式,尽量结合热点问题及本校实际,通过高质量的党课,让全体党员接受一些新的信息与知识。

  3、坚持考核制度。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以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主要精神和内容,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检查、报告、考核、奖励制度,把每个人的责任落实情况与个人的奖励、晋升相联系。

  4、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负责;一级对一级,层层按职责抓好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等方面的,必须依照情节轻重、主次责任,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明确“第一序列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书记、校长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序列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协作,增强补位意识。

  5、坚持民主测评制度。以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年初要制定目标,日常抓好落实和检查督促,年终按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双争双评”活动。

  6、坚持校务公开制度。深入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继续做好决策、财务、利惠三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种制度,做到以制度来规范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及时调整行风领导小组成员。加强财务管理,继续做好经费的安排,实行财务零户管理。经费安排进一步公开,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接受审计。进一步规范大宗物品的采购制度。拓展统一采购范围,使大宗物品的采购能严格按制度规范有序地进行。基建项目继续做好招投标工作。

  7、坚持党内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实告诫制度,加大查处力度。继续做好信访工作,扩大信息源,及时掌握问题苗头,严肃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

  

篇十四: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

  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

  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

  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

  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内容。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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