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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9篇

2022-10-23 09:35:06

篇一: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

  第一讲律师参与调解综述 一、概念 律师调解是指由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协调,通 过讨论协商、排解疏导,帮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 1、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 良好的人际和社会关系;

  2、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决权,减少当事 人的诉累;

  3、节省司法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调解的自身优势 1、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律师具有当事人的信任基础;

  由于律师地位属于非官方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必须调 解成功的压力,也没有作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文书的权力, 因此其地位超然,所以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律师,较少顾 虑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可能产生的压力。

  3、律师律师对案情了解充分,明确掌握争议焦点;

  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 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并根据具体情 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师容易把握当事人的主要目的;

  5、律师能够对案件结果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6、律师调解程序、方式灵活多样;

  7、律师工作严谨周密,能够使争议问题彻底解决。

   四、参与调解对律师的要求 1、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3、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社会阅历;

  4、高超的沟通技巧。

  第二讲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律师参与调解的范围 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比较广泛:

  1、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

  3、其他纠纷范围的权益争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 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注意: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 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 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 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的调解必须出于自愿,当事人要不要调解,必须 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时当事人自愿调解之后当事人双方是 否接受调解方案也必须要出于自愿。

  (二)合法性原则 1、调解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 2、不能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3、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

  4、只有符合这两个基本原则才是一个有效的调解否则

  调解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案情:

  通州区某经济合作社与刘某租赁合同及土地置换合同

  纠纷经两审,确认了刘某取得争议土地及土地中间所建办公 楼归属的事实经过:1998 年 3 月,该经济合作社与某建筑 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出地,建筑公司 出钱承建办公楼。办公楼建好后按照建筑面积 3.5:6.5 分成。

  办公楼前后的场地亦按该方式分配。该办公楼实际由张某挂 靠建筑公司建设,2000 年 5 月,建筑公司将享有的份额抵 顶应付张某的工程款。由于张某欠李某款项,2000 年 9 月 13 日,经三河市法院调解,将办公楼及场地的 65%部分折 抵给李某。2000 年 9 月 26 日,李某因感激刘某的多年照顾,

   将 65%的份额赠予刘某。后刘某与经济合作社以土地租赁的 形式使用取得的土地,上述两份判决确认了土地租赁及置换 无效。但至 2007 年 10 月,刘某却发现,2006 年 1 月通州 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该办公楼的 65%部分由建筑公 司为偿还经济合作社为其垫付的工程款而折抵给了经济合 作社。

  评析:后一份调解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讲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调解的前提 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 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作用等,以便使双方当事人明确 其权利义务关系,摆正双方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注意:律师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 权,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一)充分了解案情,掌握事实真相。

  1、应仔细地阅读案卷,对案件事实有足够的认识;

  2、对纠纷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

  3、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存在 问题争议的焦点;

  4、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心理状况、经济条件 等;

  (二)掌握法律政策规定,以便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

  (三)选择好调解的时间:

  诉讼前 诉讼中 开庭后 (四)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

   可以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或者 纠纷发生地。如,相邻关系纠纷。

  切忌单方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或 误会律师。

  (五)抓住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帮助当事人剔除由于情 绪造成的不明目的;

  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掌握争议的焦点,矫正当事人 过高的期待。

  (六)确立调解思路,制定调解方案。

  准备多种方案,确定一个中间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情况拟定不同的应对方案。中间方案不是绝对的中间点, 应对当事人均相对公正合理。确定的方案不能规避法律。

  三、调解的过程 (一)首先提出自己律师的身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1、应当保持“中立”的地位,公平合理地为双方当事 人考虑并提供法律帮助;

  2、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双方的尊重,对敏感问题绝口不 提,语言文明,措辞客气。

  (二)由当事人分别介绍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 提出各自的主张;

  (三)双方交换看法;

  1、应注意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及时制止当事人过于激 烈的言语。

  2、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继续合作的前提 下互相为对方考虑。

  (四)对当事人讲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了解 有关法律的规定,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明确双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别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调与不调的利弊。

  

篇二: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N 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徐 瑛 1袁张 旭 2

  渊 1.黑龙江职业学院袁 哈尔滨 150080曰2.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袁 哈尔滨 150010冤

  摘要院律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员袁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 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百姓的信任袁 成为社会大调 解格局中的一员袁 在许多城市和地区正发挥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遥 社区律师尧公益律师尧公职律师和商业律师都是 我国律师调解员的组成部分袁 这是我国律师队伍在现有 国情下的新发展遥 律师作为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野 调节 器冶和野 减压阀冶袁必将成为我国大调解格局未来发展的主 力军袁是我国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遥 关键词院律师调解员曰大调整格局曰必然趋势 中图分类号院D90-052 文献标识码院粤 文章编号院1005-913X渊 2012冤 07-0050-0圆

  律师进入大调解格局袁成为专业的调解员袁将是我国大 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袁这不仅是我国律师制度自身发展的 必然结果袁也是大调解格局的必然选择袁同时袁也体现出律 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尧行政调解尧司法调解一员的必要 性与可行性遥

  .com.cn. All 一Ri尧律gh师t调s解R员e正s在er大v调e解d.格局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律师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员袁 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 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百姓的信任袁现实中律师调解员 已经成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的一员袁虽然这支队伍的人数 还不多袁 但在许多城市和地区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遥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模式遥 渊 一冤 福田模式院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相结合袁政府购买 法律服务

  深圳市福田区按照野 以事定费袁购买服务冶的供给模式袁 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袁由福田 区司法局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袁明确服务人 员条件和工作岗位职责,并联合区委政法委尧公安分局对其 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袁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专业人 士担任人民调解员遥 政府每年购买这项服务,支付每名律师 的每年费用遥 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调解员进驻派出所 24 小时值班袁随时调解派出所接警后分流出来的民事矛盾纠 纷遥 律师调解员主要采取三种运作方式院一是独立调解袁对 属于民间纠纷的警情求助袁 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曰 二是参与调解袁对矛盾较尖锐袁有可能升级的民间纠纷袁由 调解员邀请民警参与袁共同化解曰三是合作调解袁对民间纠 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袁由民警主持袁调解员合作袁就民事赔偿 部分进行调解遥 由于律师调解员熟悉调解程序袁严格按照 程序办事袁从调解的申请尧权利义务的告知尧调解笔录制作尧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和资料归档袁都有一套标准的格式和内 容袁同时每一宗纠纷调解都有一份按法院民事案件档案标 准制作的档案袁并建立和保存电子台账袁做到了调解过程 阳光尧公开尧透明遥

  这种野 以事定费,购买服务冶的供给模式,从野 养机构尧养 人尧办事冶的方式转化为野 养事不养人冶的政府购买服务,有 效地实现了行政职能优化,提高公共服务专业水平,实现了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 解决了人民调解工 作中长期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遥 通过购 买法律服务袁以人民调解专业化为入手袁强化人民调解的 基础性尧独立性和中立性袁保障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联 动工作能够长效运作遥 福田模式通过律师调解员的专业调 解工作袁全天候为基层群众提供专业调解服务袁破解了人 民调解机构设置尧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困境袁释放了人民 调解的活力袁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有效衔接遥 福田 区还将这一服务形式推广至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职能部

  门,如法院尧交警大队尧劳动和信访部门等,将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遥

  渊 二冤 北京模式院律师人民调解员袁专业解决物业尧社区 矛盾纠纷

  2006 年袁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叶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 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曳 袁 进一步明确律师 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遥 东城区 司法局尝试律师参与社区调解袁 共有 320 家律师事务所的 一千三百多名律师直接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袁一百二 十余家律师事务所的九百多名律师直接参与为农村提供

  法律服务遥 在北京袁随着商品房社区越来越多袁法院受理的物业纠

  纷等新型矛盾也逐渐增多袁以街道大爷大妈解劝为主的传 统调解方式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袁居民们越来越信服法律 依据和程序袁专业律师调解员知法尧懂法袁会用法律解决具 体问题袁明白维权的具体途径袁律师调解员正是应时代需 要而产生袁接手的调解案件袁一部分来自信访部门和法院袁 一部分来自街道司法所袁还有一部分就来源于东城区的房 屋交易服务中心大厅的野 物业纠纷调解冶窗口遥 解决社区纠 纷调解优于诉讼袁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遥 律师们专业 化的操作适应了崇尚法治尧 程序正义的现代公民理念袁自 治式的调解又保护了社区成员彼此依赖的情感和利益平

  衡袁节省了司法资源遥 渊 三冤 佛山模式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袁公职律师

  承担人民调解员工作

  佛山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和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袁 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 作袁由市司法局聘请市法援处尧市公职律师所律师以及本 年度市直律师所实习律师共 40 人袁担任佛山市司法局首批 人民调解员袁全面参与诉调对接工作遥 这些律师调解员将 派驻到佛山市中级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袁依照叶 人民调解 工作室渊 法律援助接待室冤 工作规则曳 和叶 人民调解员工作守

  收稿日期 院 201圆-06-07 作者 简介 院 徐 瑛(1973- )袁女袁哈尔滨人袁讲师袁硕士研究生袁研究方向院经济法曰张

  究生袁研究方向院经济法遥

  旭(1976- )袁女袁哈尔滨人袁副教授袁硕士研

  50

   则曳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遥 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院 受理并调解法院移

  送的已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袁受理法律援助 申请袁解答法律咨询袁收集反馈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信袁宣传 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知识等遥 调解员在工作上接受法院尧 人民调解办公室和市法律援助处的业务指导曰调解纠纷实 行首接负责制袁即最先受理纠纷调解的调解员是第一责任 人袁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袁实行一案到底曰调解纠纷的时限 一般为 15 日袁最长不超过 30 日遥调解员对经调解达成协议 的袁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袁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 权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曰如果双方当事 人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袁 调解员将主动与法院联 系袁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遥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 的过程中袁如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纠纷时袁将及时向法院和 人民调解办公室报告袁对于调解难度大的纠纷可以与法院 沟通情况袁交换意见袁共同拟定调解方案袁合力调处遥 人民 调解工作室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遥

  

篇三: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 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 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 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 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 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 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 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 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 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 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 年中办发 23 号文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 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 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 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 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 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 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 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 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 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 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 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 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 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 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 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 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 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 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 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 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 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 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 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 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 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 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 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 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 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 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 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 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 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 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 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 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 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 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 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 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 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 ; 其次,主 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 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 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 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 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 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 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 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 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 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 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 经济转 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 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 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 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 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 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 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 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 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 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 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 需求, 加强与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 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 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 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 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 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 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 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 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 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 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 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 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 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 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 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 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 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 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 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 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 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 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 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 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 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 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 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 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 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 与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 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 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 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 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 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 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 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 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 的转 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 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 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 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 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 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 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 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 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 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 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 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 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 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 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 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 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 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 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四: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浅谈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

  (孔祥红,学号:S09500212)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全国各地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成 为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法院面临着审判效率低、执行难、群众 信赖度下降的社会压力,也在积极探索出路,实行审判制度的改革;

  虽然司法改革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社会整 体层面上看,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制度改革,仍然不能满足各类经济 纠纷的解决需求。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解决民 事纠纷的途径和具体适用案件的范围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 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就有诉讼、仲裁、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

  调解制度作为中国司法的传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抗日战争 时期,“马锡五审判”将调解制度引入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判形式 以“调解为主”的方针,经过多年的发展,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民事 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现在,调解更 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 中。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层法院受理审结的民事案件,70%以上 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此,我们不能忽略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的重要地位。

  一、律师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一)律师参与调解,主体上保证了调解者的专业素养,双方当 事人也愿意将纠纷交由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而且律

   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因其对法律的精通,对诉讼程序的娴 熟,故而他们在面对纠纷时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衡量,依据法律的 规定,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预测,从而提出一套兼顾双方利 益和法律正义的调解方案,有助于纠纷的迅速化解,实现经济社会纠 纷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调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尽快化解 纠纷。效率是调解的第一大原则,但公平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 的首要原则。律师调解因其独立于法、检的公权力之外,可以不受许 多法定程序的约束,能尽快以最便利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谈 判。而且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不仅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而且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律师 能施展法律的艺术,谈判家的风采,使纠纷尽快得到圆满解决,这是 律师调解的效率优势。

  参与调解的律师都是通过正规法律教育,走上法律服务岗位的专 业人士。维护法律的正义,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 公平,不仅是司法人员的使命,也是律师的执业使命。律师通过参与 调解,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 保护,并通过向当事人双方说明事实,解读相关法律条款,运用智慧,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最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以社会习 惯、道德规范来调解双方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这样,使纠纷 在有情、有理、有利的情况下予以解决。

  (三)律师调解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和调解机构,我

   们在一步步的探索中已经逐渐将这一制度贯穿于实际纠纷的调处之 中。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更是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调解制度便利、 高效的优越性。

  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律师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 者,其执业活动的广泛性、执业过程的相对中立性、以及专业的法律 知识和执业技巧,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律师在诉讼调解中能充分发挥其“中间人”的作用,促进 纠纷的解决。

  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加到诉讼当中来的,当事人对律师有 足够的信任,当事人愿意向他们讲实话,因而律师了解、熟悉案情, 能够更好的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和诉讼底限,在调解工作中能 够找准切入点,调解意见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同时,律 师和当事人联系密切,能及时把握当事人的情绪变化,便于抓住有利 时机进行调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因此,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 间的桥梁,既熟悉法律,又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在诉讼调解中可以起 到积极的引导、推进作用。由于律师的非公职人员身份,与双方当事 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当时人心目中更具有亲和力,更能拉近和当事 人之间的距离,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意见也易于为双方当事人 接受。

  (二)律师在调解中能充分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来平衡双方当事 人的利益。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 业经验,不同于一方当事人局限于追求个人的利益,律师能从法律工 作者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律师一般都 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从而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 让当事人放弃一些不合理或者过分的请求,使当事人更加理智的认识 诉讼结果,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从而促进调解的成功。

  从实践上看,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不仅掌握丰富的法律知 识,诉讼经验,而且掌握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和人沟通的技巧,这 使他们能够将法律、道德、人情等因素巧妙的融合,对当事人进行诉 讼风险提示,帮助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正确评价自己的权利,为当 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合理的意见建议,促 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律师参与调解可以对法官主持的调解形成制约,为当事人平 等自愿达成调解提供正当的程序保障。

  调解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一种自主性选择,达成的调解协议 应该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该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处分自己权利的 真实意思。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以判压调”的现象依 然存在,所以,律师参与调解可以对法官主持的调解形成程序上和实 体上的制约,使调解的结果、程序运作更加公开公平;另一方面,律 师的参与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是法官在提出调解方案 时更加慎重,方案内容更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四)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面临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案时, 大多数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熟悉,很难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而律师 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能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预测,为当 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双方理性、客 观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平息纠纷,化解 矛盾,缓解诉讼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后, 律师会给自己的当事人分析不履行调解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引导 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三、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建议

  

篇五: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浅析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青阳县位于安徽省长江以南,318 国道和合铜黄高速从境内穿过,距九华山 30 公里,距黄山 90 公里。全县辖 11 个乡镇,人口 27 万人,全县共有各类人民 调解委员会 103 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 1 个,共有调解员 924 人,其中兼职调解 员共有 917 人,占调解员总数的 99%。根据青阳县司法局统计:2009 年全县共调 解各类矛盾纠纷 856 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 214 起、邻里纠纷 148 起、交通事故 赔偿纠纷 79 起、征地拆迁纠纷 56 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74 起、医疗纠纷 12 起;

  2010 年全县共调解各类纠纷 1078 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 278 起、邻里纠纷 216 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106 起、征地拆迁纠纷 89 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91 起、 合同纠纷 57 起,医疗纠纷 14 起;2011 年全县共调解各类纠纷 1267 起,其中婚 姻家庭纠纷 310 起、邻里纠纷 240 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121 起、征地拆迁纠纷 115 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 106 起、合同纠纷 65 起,医疗纠纷 26 起。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在化解矛盾纠纷、预 防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①随 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断地被注入新 的内涵。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民间的纠纷类型越来越多,性质也 越来越复杂,调解的难度也逐渐增大。从过去比较简单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 纷逐步转向以城镇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劳动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 赔偿纠纷等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更为复杂的新型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的 调解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所以这直接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在近年来发 展中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同时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也面临着诸多的 新挑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 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传统的人民调 解工作,无论是在观念、制度、组织机构上,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方式上都暴

  ① 郝赤勇:《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人民调解》2010 年第 10 期,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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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不到位,村级调解员队伍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

  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相对滞后,专业素质和水平 不高。当前全县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普遍存在结构不合理,缺乏行业性、专业性人 才等问题。

  1.村级人民调解员存在着“三低一高”现象(即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低、 调解技能低、年龄高),这部分人仅凭传统的说教方式来化解纠纷,且知识更新 难,难以适用当前法治社会人们渴求运用法律客观、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需 求。①人民调解员对相关政策、法律知识欠缺,整体业务素质和能力不高,工作 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调解员的流动和调整过于频繁,整 体队伍不大稳定,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很不对称。

  2.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构成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全县 99%的人 民调解员为兼职人员,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其第一职业之后的附属工作,因此大大 分散了他们的精力,难以把人民调解工作做细做精,难以发挥人民调解的宣传、 教育等功能。另外,人民调解员的兼职身份,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界限趋于 模糊,弱化了人民调解的社会作用,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这样的队伍 结构使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完全担当起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角色 和发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人民调解的长远发展。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无法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责、权、利不统一。

  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办公经费紧张,调解员报酬偏低,培 训受限;人民调解组织必需的办公设施建设(如固定的调解场所)亦不完善;调 解员工作补贴难以解决。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 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 要的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传开展工作提供办公重要条件 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而实际情况是上级政府的保障经费在基层调委会无法得到兑 现,而大多数的村级组织的财政也很困难,所以让他们去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很 不现实。目前我县尚无专职的调解员,调解员的工作多是尽义务的,与自己的生 存和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另

  ① 刘进春:《基层人民调解现状》,《安徽法治》2007 年第 1 期,第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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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中也很难得到上级支持和领导重视。

  (三)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性不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不到位,调解工作机制

  尚不完善,存在“重调轻防”现象。人民调解工作受司法行政指导,日常工作由 乡镇司法所指导和监督。乡镇司法所理应成为所在乡镇的调解中心,在人民调解 工作中发挥牵头、指导、协调等职能作用,但由于受体制、人员、经费的限制, 司法所的“中心”作用未能充分显现,在调处矛盾过程中乡镇各部门表面联查、 联调、联处,但实际还是由司法所单打独斗,联动联调机制还缺少必要的规范;

  定期排查机制执行不到位,很多村的不能严格落实村每半月排查制度,不能及时 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排 查工作流于形式,工作不扎实,不能从根本上掌握村情、户情,不能及时的上报 真实数据,基层纠纷在苗头期不能及时反馈,信息渠道不畅,事后处理强,事前 防控弱。

  (四)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 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有的领导甚至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 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这 也是调解费难以得到保障的的主要原因。还有不少的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 一旦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就“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 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 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奋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五)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民间纠纷所涉及 到的利益群体已从简单的双方演变成三方,甚至多方。经过国家“一五”到“五五” 普法的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目前的社会就 是一个权利高涨的时代,自然人和社会组织都注重强调自身权利,更愿意以具有公 信力形式来确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调 解协议的履行增加了难度。如交通事故纠纷,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 议,对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但因为交通事故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当事人 以调解协议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却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不愿 按此理赔,使得调解工作失去了意义。①这种现象在医疗纠纷、工伤事故纠纷中也时

  ① 刘瑞川:《民商案件调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 6 月 1 日第 1 版,第 1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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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基础,以基层基础建 设活动为载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 以调解疑难复杂和群体体性纠纷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 设、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 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功能,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根据全国人民 调解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人民调解 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 纷、指导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的要求,①在组织建设上不断探索新途径, 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强化网络 管理。建设优秀的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今后我们的政 府应该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创新举措,公开选任,把那些懂法律、有 知识、为人公正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 伍。努力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村、组、社区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 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尤其是那些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 工作者等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从而形成 多层次的人民调队伍,同时司法部门应该定期有规律地加强对人民调解人员的专 业培训,促进人民调解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总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人民 调解员的素质,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实力。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六统一” 的标准健全村调委会组织机构,充实相关人员,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要积极探索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和互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保障,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 条件。目前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例如,有的村居调解场所小,调解员 没有报酬,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 探索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好调解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和调解

  ① 吴爱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工作报告》,20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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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补贴经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的支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调动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其积极投身到人民调解改革发展中 去,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作用。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坚持 矛盾纠纷排查,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突发纠纷形成 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保证。要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与重要时期、敏感时 期排查相结合,形成矛盾纠纷预警预防、调处化解、动态监管、应急处置、跟踪 回访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主动性、 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的调解实践证明,诸多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绝大多数是 因为潜在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而没被及时发现或制止而引起的。因此,排查矛盾 纠纷在防止民转刑案件中占有首要地位。强化矛盾纠纷的预防功能,完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情报信息网络体系和防控体系迫在眉 捷。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社情、民情、户情,才能抓住重点人,发现可能导 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苗头,及时加以控制和化解。同时要对重点矛盾纠纷进行分类、 分析,并制定化解预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努 力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防止民转刑及群体性事业件的发生。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化解功能,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在新 的形势下,各调委会要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和谐村居和新农村建设,把人民调解 工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努力拓展人民 调解新领域,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 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传统型纠纷的同时,要紧紧围 绕新形势下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开展劳动争议、交通事 故、医疗赔偿、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化解工作,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 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民间问题的妥善解决,及时有效的控制纠纷扩大和转 为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广大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社情、熟悉民意 的优势,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政府 分忧,为群众解愁。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教育功能,在人民调解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人 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教育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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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的过程,使其有机结合。可采取个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达 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要全面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 和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在农村,可利用农闲时间,把农民集中起来,利用纠 纷案例和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在农忙时,可组织调解员到村头、田 头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进行依法调解。通过法制宣传 上,教育和引导纠纷当事人用调解或正当的法律渠道去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在宣传法律的同时,也要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人民调解员向 群众讲明白、说清楚,帮助群众解除疑惑,消除对立情绪。

  (六)探索建立完善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 1.探索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断出现,在 行业自治的要求下,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必要性愈加凸显。目前我县比 较成型的行业有皖南土鸡养殖为、烟草种植等,但行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行 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其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等优势,在化解内部矛盾纠 纷上具有更高的权威和效率。

  2.探索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工业园区联合调解机制,实现人民 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有效对接。我县现有工业园区 14 个,各工业园区域内大量矛 盾纠纷主要因人流、物流、车流而产生,大多矛盾具有偶然性、流动性和易激化 等特点。但截止目前,我县尚未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各工业园区内矛盾纠纷仍 依靠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一定的被动性,对突发事件难以采取有效的措 施。笔者认为,在今后实践工作中可根据区位实际,以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 联调为依托,整合公安、司法、工商等力量,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发挥社区、商 家,企业自治组织作用,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在园区内建立调解分室,在各企业 之间选配调解信息员,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联合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系统,具体调解 发生在各园区内的各类纠纷,确保“大纠纷不出乡(镇)、小纠纷不出园区”。

  3.完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随着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许多 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对于一般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来说,因其专业知识的限制, 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定分止争,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立弥补了这一不足。我县 结合实际,已在医患、劳资、环保、道交等领域进行了调解组织专业化的尝试。

  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把卫生、民政、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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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作为委员,选聘律师、法官、退休交警的任调解员,从医疗费用垫付、无偿 法律援助、民政救助等方面多管齐下,在缓解对立情绪、化解纠纷上起到了事半 功倍的效果。

  4.积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志愿服务调解。主要依托共青团、妇联、 工会等群团组织,围绕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开展矛盾纠 纷调解工作。在各级群团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法官、律师、退休老干 部等以志愿者的身份担任调解员,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 纷的重要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前景广 阔,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 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务实创新,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王恒勤:《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7 月第一版 陆春萍:《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动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年 2 月

  第一版 王红梅:《新编人民调解工作技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一版 吴军营:《人民调解理论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1 年 12 月

  第一版 尹力:《中国调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一版 刘江江:《人民调解法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 6 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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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浅议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困境与破局之道

  自 2017 年 9 月《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以来,我国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已正式开展逾两年。

  在取得了大量开创性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同时,也显现出 了律师调解制度仍需进一步优化与提升之处。本文将对 律师调解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并从救济机制、事后审 查制度、市场化与激励机制、宣传定位以及准入及考核 等方面探索解决方案,试图找出破局之道,以期使律师 调解制度获得更大的活力与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 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差异性不断 变化,近年来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传统的 民事诉讼替代机制或因专业性不足,或因成本过高,在 很多情形下难以发挥作用。早在上世纪,撒拉特 (A.Sanat)和费尔斯汀纳(W.Felstiner)关于当事人对于 解纷方式选择的理论就认为:影响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

   的主要因素在于诉讼外解纷方式的多寡,当基层解纷方 式多样并有效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就会大大减 少[1]。反之,若基层解纷方式缺乏或无效时,大量的纠 纷就会涌入法院由法院裁决。由此早已表明,进一步丰 富诉讼替代方式,推行律师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是节 约司法资源是一味良方。但是,我国现有律师调解制度 存在何种困境?是否可以有效破局?这是笔者在近三年 参与律师调解实务与其他法律工作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尝 试的课题。

  一、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 要建立律师调解制度。2017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 司 发 通 〔 2017 〕 105 号 , 以 下 简 称 《 试 点 意 见》),提出全面开展律师调解的探索与部署[2]。上 述意见的印发,为我国探索并建立律师调解制度提供了 有效的依据。

   综合我国律师调解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具有以下几点 优势:一是专业性,相对于一般的人民调解来说,律师 调解由于本身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能够在调解过程 中对于案件未来的裁判结果进行有效预判,并能使得调 解结果能在不过于偏离司法机关的判断的情形下,平衡 双方利益;二是公正性,调解协议无法由律师调解员单 方面作出,调解协议的产生必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认 可,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其接近实体正义的概率可 能会高于法院判决;三是高效性,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 者,律师拥有从事调解工作的先天优势,可以有效提高 调解的效率,降低当事人诉累。

  同时,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运用,仍存在明显的风险与 困境,包括间接利益冲突、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和市场化 与公益性、公信力的冲突等突出问题。

  首先,律师执业需要遵守全国各地律师协会颁发的利益 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但这类文件主要规范的是对抗性 案中的利益冲突。律师调解的专业性意味着,双方当事 人容易在调解中受到律师调解员的影响,确认自己在纠 纷中法律上的强势和弱势,从而影响对纠纷最终解决方

   式(如诉讼等)结果的预判。这一方面体现了律师调解 的司法价值,即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性的信任,使 得作为调解员的律师更容易说服双方,使得各当事人更 为准确理性判断调解不成后的可能的法律后果,从而在 法律框架内达成利益的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3]。但 是,在另一方面,律师如果在调解中不中立,存在偏向 性,其专业性反倒会加大各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 特殊情形下,甚至会为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利用调 解优势和专业地位,损害一方利益,造成明显不公平的 调解结果。特别是律师或其律师事务所与其中一方当事 人及代理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如果该律师知情 不报而担任了调解员,其促成签署的调解协议是否有 效?相对于非专业性的人民调解来说,这一风险在律师 调解中要巨大得多。

  其次,虚假诉讼的问题已经多有冒出。由于强化诉调衔 接的顶层要求,调解书可结合运用申请支付令或司法确 认的方式,实现强制执行,律师调解也因此可能成为某 些利益方架空司法审判,进行利益输送的通道。在缺乏 充分监督的情况下,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介入担当律师 调解员的,帮助双方形成实质虚假、表面合法的调解协

   议,获得司法确认,从而得以强制执行。当然,客观而 言,该问题根源在于法院在调解案件中的参与度较低, 局限于形式审查或书面审查,从而不可能如同诉讼程序 那样充分地通过调查、质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况 且,律师调解具有不公开性,利益可能受损的第三方可 能难以发觉,难以及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式维护 自身权利。此外,由于律师对于各项司法程序更为熟 悉,以律师调解形式进行的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更为 难以被发现,为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第三,市场化与公益性、公信力的冲突也是律师调解的 难点。《意见》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收取调 解费用的要求是“有偿低价”,且未对律师调解的补贴工 作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难免存在模糊与片面。律师调 解作为律师行业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市场化与多元化 是其必然的趋势。市场化意味着律师调解如果是一种市 场行为,其价格必然受到市场的调节,如果要求对律师 调解业务收取较低费用,那么在诉讼或其他非诉业务能 带来更高的收益的情形下,很多律师,特别是一些业务 水平较高的律师,不愿意开展收益较低的律师调解业 务,特别是在律师调解机制建立的初期,很多律师需要

   付出大量学习成本,较低的收费更会降低律师的积极 性。多元化则意味着律师调解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随 着律师调解的不断发展,为顺应社会需求,律师调解也 会不断分化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能会存在如下数类, 一是为履行社会责任而进行的公益性律师调解,以低收 费或不收费为主,依靠政府补贴,由行政机关和行业协 会协调,这一类调解主要针对标的额较小的家事案件、 较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个人或较小群体的劳动案件 等;二是针对较大额案件的民商事律师调解,此类调解 立足于律师在法律上的专业性,律师需要在法律的框架 内,有效地平衡并最大化双方利益,并给予双方一定的 法律指导,站在专业角度对案件提出初步判断,促使调 解协议达成,此类收费由市场调节,变化幅度较大;三 是领域细分程度较高的专业律师调解,由某些细分领域 的专业律师开展,主要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例 如金融、医疗、知识产权、海事等领域,以高收费为 主,市场性最强。然而,即使强调了对律师调解的市场 化探索,我国目前对于律师调解的制度设计和指导意见 仍主要针对第一类,完全依靠补贴的公益调解以及对市 场化律师调解“收费低价”的要求,依然或多或少地体现 了律师调解的公益性,这显然不利于律师调解的市场化

  

篇七: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 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 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 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 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 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 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 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 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 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 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 年中办发 23 号文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 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 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 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 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 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 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 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 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 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 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 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 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 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 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 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 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 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 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 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 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 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 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 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 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 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 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 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 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 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 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 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 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 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 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 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 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 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 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 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 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 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 ; 其次,主 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 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 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 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 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 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 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 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 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 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 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 经济转 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 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 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 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 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 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 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 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 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 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 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 需求, 加强与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 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 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 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 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 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 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 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 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 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 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 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 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 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 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 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 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 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 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 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 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 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 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 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 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 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 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 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 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 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 与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 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 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 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 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 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 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 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 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 的转 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 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 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 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 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 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 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 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 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 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 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 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 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 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 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 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 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 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 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八: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 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 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 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 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 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 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 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 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 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 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 求也更加严格。

  2002 年中办发 23 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 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 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 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及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 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 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 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

   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发 展变化,提出 相应的措施及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 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 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 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 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 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 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 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 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 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 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 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 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

   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 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 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 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 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 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及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 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 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 序教学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 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 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 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 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 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 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 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 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 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 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 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 展工作思路,加强及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 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 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 员,通过参及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 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 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 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他们做好 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及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 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 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 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 化、知 识化 ; 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及重大疑难纠纷的 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 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 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 会参及,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 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 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 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 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

   作长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 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 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 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 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 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 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 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 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 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 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 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 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 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

  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 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 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

   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及、专兼结 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 加强及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 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 素。

  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 不要以三年一次的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 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 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 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 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 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 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 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 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 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 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 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 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 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 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 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 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 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 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 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 能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 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 解释的出台, 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 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 的出台及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 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 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 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

   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达到调解工作及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 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 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 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 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 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 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 借口, 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 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 调解宣传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 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 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 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 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 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 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 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 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 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 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 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 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 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 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 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 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 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 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 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 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 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 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 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 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 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 出所和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 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 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 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 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 立联系 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及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 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 解 ”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 望和传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 解和好的目的, 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 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 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 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 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 培训等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

   释, 学习省、 市、 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 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 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 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 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 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 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 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 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 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 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 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 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 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 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 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 及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 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 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 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 的出台及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 民调解制度及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 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 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 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达到调解工作及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 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 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 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 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 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 防为主 ” 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 借口, 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 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 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 调解宣传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 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 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 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 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 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 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 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 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 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 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 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 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及集中排查相结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 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 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 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 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 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 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 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 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及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 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及矛盾纠 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 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 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 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 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 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及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 出所和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 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 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 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及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 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 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及社区民警建立 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 参及;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 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 解 ”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 望和传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 解和好的目的, 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

   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 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 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 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 培训等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 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 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 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 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 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 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 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 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 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 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 效力。

  

篇九: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浅谈人民调解

  双石司法所 刘智伟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 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 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 一项重要内容,已被我国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所确认。作为 一项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及时化解民间纠 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特点 我们作为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深刻地体会到了 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 到的巨大作用。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有三大优 越性:一是人民解调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 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间纠纷虽多因小 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 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二是人民调解基于自愿原则,当事 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员大 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本土,平时就相互熟悉、了解,在处理 纠纷时当事人容易沟通和接受,觉得“心里有底”,在调解

   员主持下基于双方自愿而签订的协议,在履行时也比较自 觉。人民调解工作这一极佳的效果,恰恰与法院的判决“执 行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极大地节约社 会成本,同时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如果农民群众因为 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加起来,往往会超过 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 间纠纷如果都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 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 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 格,田边地角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另外调解不收费, 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 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能够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因此,如何搞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 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民间 纠纷中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坚实可靠的“第 一道防线”,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两年的工作实践,我深深的感受到当前人民调解工 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在如下几个方面:

  (1)条例限制,经费紧缺。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 条例》第 11 条规定了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原则,导致运转经

   费缺乏保障,这是一直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尽管市司法局、县财政已经落实了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案件 录入补贴等政策,但其只对调解成功并且卷宗完整的案件实 行补贴。首先,针对目前我镇纠纷的实际情况,大多数为山 林土地纠纷,调处纠纷必须现场查看、取证。而林地现场均 在较为偏远的大山深处,车辆无法到达,只有依靠步行前往, 每次往返都需六小时左右的路程,仅此一次调查就用去一天 的时间。其次,各乡镇调委会均没有日常的工作经费保障, 兼职调解员没有误工补助和工作津贴,有很多调委会成员外 出打工谋生,或经商办企业而无暇顾及调解工作,不少村调 委会已经名存实亡。与此同时,长期以来,一些部门把资源 重点放在诉讼机制建设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微乎其 微,很少给予财政资助和法制支持,人民调解因缺乏法律资 源的支持和物资条件的保障而陷入艰难困境。因而影响了其 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2)职能交叉,造成混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都设 在各乡镇司法所,加上法律服务所、信访、综治维稳中心, 司法所成了“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司法所干部既是国家 公务员,又是群众性组织成员,有的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而乡镇的人民调解员也由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当各人 工作繁忙时,调解纠纷工作就落在司法所仅有的两个人身 上。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参与政府内政策宣传、解释等工

   作,并且实行包村负责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薄弱。

  (3)立法滞后,制度不健全。人民调解程序具有明显的随 意性,并且现行的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未就一些重 要程序及相关制度作出规定,如调解立案制度、调解人员的 组成、调解结案期限等等相关制度和程序。

  (4)缺乏权威性,效力较弱。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就无法履行,最 终又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导致当 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为提前解决纠纷而选择诉讼 途径。

  三、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实行于五十年代初期,经过五十 多年的发展变化,其规模与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其地位也勿 庸置疑,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 深入的这一社会背景下,其与社会的发展明显不适应也日益 暴露出来,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机制 体制,及时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人民调解 的功能的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才能真正起到期维护社会 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加快立法,为人民调解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 保障。

  (1)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范围。我国宪法第 111 条和《民

   事诉讼法》第 16 条都规定了人民调解调整的对象是“民间 纠纷”。“民间纠纷”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如何来界定这一概 念?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明确统一的答 案,这对基层的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混乱。由于人民 调解组织的薄弱和自身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承担一些重大复 杂纠纷的调解工作;由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不明确,人民调解 组织承担了大量其力所不能及的工作,带来了自身巨大的压 力,而且许多本来应该由法律调解的纠纷没有得到法律的调 解,这无疑将会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

  (2)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 题,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了《关 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 解释,但它仍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无条件地反悔调解协议, 只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没有确保人民调 解协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笔者建议,从立法上应当确认人 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高于合同效力,在协议没有被人民法院依 法变更和撤销前,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在强制执行时 法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才能 实现人民调解协议的完善。

  (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途径,寻求新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及各地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重视,各地纷纷在实践中在不断寻求新的调解途径,根据

   我镇山林土地纠纷较为突出的实际特点,我镇成立了由派出 所、林业、国土等部门组成的山林土地专攻小组。目前,我 镇已开始试行,并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 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的奖 励制度和补贴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 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应当予 以表彰和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 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 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及时兑现人 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 开展。

  (四)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 素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提高进人门槛,规范进人机制,多方引进高素质的 专业法律人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同时建立长效 培训机制,一是上级司法部门定期抓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 训,定期举办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二是乡镇调委会在农闲时节,以及利用例会等机会,对调解 员进行经常性短期培训。三是利用典型案例,针对调解员进 行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 工作方面的业务联系,选派人民调解员到人民法院进行业务 训练。同时请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和律师经常指导民事调解业 务,使人民调解员尽快提高业务能力。

  总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人民调解,维护社会 稳定需要人民调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人民调 解。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 民调解工作,坚定信念、知难而进、抓住机遇、勇于实践、 与时俱进,才能巩固人民调解这座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 线”,为基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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