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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市交委-流程图-合并处理项

2022-06-14 13:05: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8-审批-市交委-流程图-合并处理项,供大家参考。

8-审批-市交委-流程图-合并处理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1号)

 备

 注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市交委 公路 建管处 审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申请人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施工许可

 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市交委公路建管处受理 更正或 补齐材料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公路建管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3075 监督电话 023 8918313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

 情况;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51号)第三款:“(二)部实施许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国家立项的跨江特大桥和长大隧道项目的施工许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实施。”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市交委 公路 建管处 审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申请人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高速公路项目由市交委审计处、普通公路项目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普通公路项目)负责审核并出具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意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施工许可

 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市交委公路建管处受理 更正或 补齐材料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公路建管处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3075 监督电话 023 8918313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 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审批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市交委 公路 建管 处审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申请人 要件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专家审查技术部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发放设计批复文件

 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 市交委公路建管处受理 更正或 补齐要件 委造价站审核造价部分

  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公路建管处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3077 监督电话 023 8918313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3.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4.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5.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6.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8.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9.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 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许可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39 号)第二条:“(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备

 注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流程图)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竣工验收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根据论证

  意见完善

 不 通

  通 过

  过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交委公路建管处受理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补齐资料

  市交委 公路 建管 处审核 竣工质量鉴定 申请人 组织竣工验收 发放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 申请人 专家论证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公路建管处 法定期限 10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3075 监督电话 023 8918313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8 年第 1 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交通部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3 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第 11 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

 注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市交委 港航建设 管理处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符 合 条 件 市交委港航处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同意 同意 申请人 在《水运工程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港航建设管理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3119 监督电话 023 8918313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79 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3 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备

 注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流程图)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市交委 港航建设 管理处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符 合 条 件 市交委港航处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同意 同意 申请人 在《水运工程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责任处室 港航建设管理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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