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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消费消投诉处理后的思考 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几点思考

2022-04-06 13:55:5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消费消投诉处理后的思考 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关于网络消费消投诉处理后的思考 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几点思考

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的几点思考

沉石

202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法律层面拟将以牟利为目

的的“职业索赔人”排除于消法保护之外,这既是审时度势权衡利害的无奈选择,也是对

职业索赔人过度“滥用”法律手段,获取私利的一个积极应对举措。

本文所提的职业索赔人与通常所说职业打假人类似,基本属于同一群体,但又有不同。所谓“职业打假人”,简单的说,以打假为目的,通过打假获取惩罚性赔偿。而“职业索

赔人”则是强调以索赔获利为最终目的,而打假只是帮助其获利的一个手段。在现实生活,索赔牟利是此类群体的最终目标。所以,用“职业索赔人”表述更能体现此类人群的根本

特征。而对职业索赔人冠以“网络”的头衔,则是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职业索

赔早已跨出地域限制,更多的通过网络主动购假,获取“问题”商品,再采取电子邮件、

信件及网上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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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获取赔偿。在此,有必要对网络职业索赔人(以下简称:职业索赔人)的性质做

一个剖析,并就如何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进行几点思考:

一、网络职业索赔人的由来

随着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升到“退一赔三”,尤其是新《食品

安全法》极其震撼地将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跃升到“退一赔十”,以及新《广告法》采

用极其苛刻的方式约束商业广告。同时,,在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因

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

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司

法解释上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由此,法律层面大大降低了职业索赔的门槛,非本意的提升了职业索赔的“获赔”空间,导致全国职业索赔人队伍极速扩张,职业索赔

案件极速增长。

事实上,网络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

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网络职业索赔人与消费真有着

本质区别,前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

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而真正的消费者很简单,只是为了消费而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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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商总局统计,2021年、2021年、2021年上半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分别同比增长254.92%、140.2%、66.2%,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占比只增不减,而且高居所有投诉举报的第一位。据分析,在这些网络投诉举报中,以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举报的网络职业索赔人,又占据了40%以上的比重,由此引来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了水面。作为网络消费维权主要执法力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网络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无法回避,应对不当还可以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如何认识和依法应对网络职业索赔人,将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对网络职业索赔人的认识和定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络职业索赔人的认识,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从积极的因素分析:正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促使国家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共治方面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也一直是政府部门努力的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所有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从而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也就为职业索赔人出现铺垫了法律基础。职业索赔人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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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的因素分析: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职业索赔人无休止地借助行政、司法手段追逐利益,大大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行政资源。目前的职业索赔与以前职业打假在实质上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从现实状态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一)法律条款被错误解读了

法律带来私利的膨胀,绝不是立法的初衷。《消法》第2条有着清晰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条规定的意思再浅显不过了,只有主观上“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买东西的人,才是“消费者”,才受《消法》的保护。但是,实践中,真正的买家,往往把消费损失锁定在付出多少收回多少的基本要求上,对国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熟知不多,主观提出索赔的更少;而职业索赔人却成为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最大“受益者”,以消费者的名义,知假买假提出索赔,获取私利。而那些“为生活消费需要”买东西的真正消费者却成为了被代表的人,真正的主角成为了看客。

(二)助长了职业索赔人的唯利是图

在职业索赔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闷声发大财”,只要商家肯给钱私了,

职业索赔人就达到目的,也就不会再把商家卖假的事公诸于众。说白了,赔偿款实际上扮

演了“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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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如果从成本收益的视角分析,按照新《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

职业索赔人投入一千块钱,就能拿回来一万一千块钱,净赚一万块钱(当然,这里面还包

含交通、餐饮、住宿、人力等成本,但是这些成本所占比例很低),如此高额的利润,当

然会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加入职业索赔的队伍。正是靠着蹭“打假”的权威,职业索赔

人长期占据着道义的至高点,以打假之名谋取暴利,成为了理所当然。(三)浪费大

量社会资源

职业索赔人的索赔主要借用三大帮手,实现索赔到位。一是利用媒体的力量。正是

因为认准了商家对信誉越来越重视,害怕媒体报道自己卖假或违法。由此,职业索赔人以

消费者的名义,积极联系媒体炒作。媒体也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热衷于报道一切

跟假货相关的新闻,职业索赔人由此增大的话语份量,商家通常会灭火时的予以赔偿消灾。

二是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获取赔偿。当发现假货后,职业索赔人或许会先找商

家私了,倘若商家不肯私了,则会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部门出面查处商家的

违法行为,同时达到民事赔偿的目的。

三是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职业索赔人会拿着有关部门的

处罚决定和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有了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和相关证据做支撑,职业索

赔人的胜诉率自然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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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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