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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暨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2022-10-24 15: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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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暨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xxx 镇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暨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2 号)及《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安顺市 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暨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市民发〔20xx〕11 号)、《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西秀区 20xx 年城乡低保提标暨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民发〔20xx〕7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作用,结合我镇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 号)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到 2020 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

 理、应退则退”。20xx 年,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精简退职标准将按照省市部署切实提高。

 二、保障标准

 根据省市区统筹安排,要在去年的基础上不低于 5.18%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 2.20%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明显缩小城乡低保差距;同时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合理提高特困供养及精简退职人员的发放标准。20xx 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 4140 元/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 650 元/月,特困供养标准为 975 元/月,精简退职标准为 400 元/月。

 调整提高的保障标准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要求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 号)关于“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的要求,以及《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关于“合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持续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求。同时,按照省、市、区级统一部署,结合我镇特困供养及精简退职发放实际,合理提高其保障标准,力求织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助力脱贫攻坚战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x (20xx 年 年 2 2 月 月 1 1 日- -3 3 月 月 1 1 日) )

 各村(居)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宣传动员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方案要附村级领导小组、参与入户核查人员、民主评议小组名单,指定云上贵州 APP 专职人员,并于3 月 1 日前,报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二)入户核查阶段x (20xx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5 15 日) )

 各村(居)要依托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精简退职对象及贫困人口家庭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精简退职对象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人员信息等情况。同时,入户的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时要通过云上贵州收集 App 采集定位信息及调查对象家庭全貌图片及与调查对象进行调查的现场图片各一张并上传到 App;入户人员还要签订入户责任书,在抽查环节将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印证资料。并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扎实开展低保对象、特困对象、精简退职对象精准识别,做好对象分类统计工作,认真填写《西秀区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统计表》、《西秀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标年度核查工作进度表》(十天一报)、《20xx 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精简退职年度核查情况表》(5 月 20 报)。

 1. 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阶段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1 1 日- -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5 25 日) )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村(居)要在我镇干部(包村干部)监督下组织召开选举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每个村不低于 20 名评议员,且于4 月 5 日前将各小组成员报乡镇审核备案),对入户核查的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家庭的经济情况的进行民主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

 并要求参与评议的所有成员签订社会救助民主评议人员诚信承诺书。

  (四)“一榜”公示阶段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5 5 日- -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0 30 日) )

 将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低保户、贫困户的入户核查、民主评困资料上报镇核查小组审查。

  (五)

 审核阶段x (20xx 年 年 4 4 月 月 0 10 日- -5 5 月 月 5 5 日) )

 镇核查小组要对入户核查、民主评困和村级一榜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面覆盖所辖村居,每村居不少于 30 户低保对象。在完成抽查工作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共同审核农村社会救助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

  (六)“二榜”公示阶段x (20xx 年 年 5 5 月 月 7 7 日- -5 5 月 月 5 15 日) )

 将低保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低保审核资料上报区民政局,及时将纳入贫困人口审核资料上报区扶贫办。

  (七)审批阶段x (20xx 年 年 5 5 月 月 5 15 日- -5 5 月 月 8 28 日) )

 区民政局要对我镇上报审核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对我镇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我镇抽查不少于 20 户,新增户要 100%调查。在完成抽查工作基础上召开审批会议。

 2. “三榜”公示阶段x (20xx 年 年 5 5 月 月 8 28 日- -6 6 月 月 5 5 日) )

 将区级低保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区扶贫办按照《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 号)要求,确定扶贫对象。

 3. 资金发放阶段x (20xx 年 年 6 6 月 月 5 5 日 —6 6 月 月 0 10 日) )

 审批公示结束后,于 6 月份起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 1 月至5 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并通过镇社会事务办将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保障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十)信息录入数据统计上报阶段x (20xx 年 年 6 6 月 月 0 10 日 —6 6月 月 1 31 日) )

 在我镇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后,要将已纳入低保保障家庭信息录入贵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安顺市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系统,并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十一)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发放阶段x (20xx 年 年 6 6 月 月 1 1日 —8 8 月 月 0 30 日) )

 20xx 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 批与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救助粮在 6、7、8 三 个月发放到位。

  五、组织保障

  1.成立 xxx 镇 20xx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如下:

 组

 长: xxx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x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长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镇党委委员、财政分局局长

 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副镇长

 副科级干部

 副科级干部

 成

 员:xxx 镇党政办负责人

 镇纪委负责人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镇卫计办负责人

 镇卫生院主任

 镇人社中心主任

 镇扶贫办负责人

 镇经发办负责人

  镇综治办负责人

 镇村建站负责人

 镇水利站负责人

  镇林业站站长

  镇安监站站长

 镇城管中队负责人

 各村(居)第一书记、支书及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社会事务办全体工作人员。负责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开展督促、指导等业务工作。

 2.成立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以镇纪委书记任启有、分管领导李航委员为组长,镇纪委办、镇社会事务办全体人员为成员,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工作。

 各村(居)要参照区、镇级安排,成立相应组织,并将驻村居干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及提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各村(居)要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区、镇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

 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区、镇抽查要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村(居)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

 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2. 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居)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 12 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 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全面推广运用“云上贵州 APP”低保户定位及信息查询软件,保质保量完成低保户地理及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提升低保信息系统使用质量,按月更新系统数据,助力全面推行以镇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3. 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村(居)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 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

 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以及的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结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对是否符合纳入保障范围进行综合评估。为促进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 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4. 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村(居)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 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3 至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 6 到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3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的

 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 1 个月和 3 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村(居)要进一步完成享受渐退制的低保家庭一户一档资料及精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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