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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2022-07-15 08:20: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 1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卫会卫计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镇、村民委员会(社区)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县行政区域的病

  - 2 -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健局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食品生产、流通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待建空地、停建工地、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公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教体局负责对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3 - (五)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单位、住户所需经费由各自自行解决,公共区域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县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 4 至 10 月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蚊、蝇、蟑螂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统一进行孳生地调查治理、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宾馆、超市、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污水处理厂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 4 -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三条 各镇、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并接受县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四条 新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各镇、各单位应当保障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5 - 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正确掌握病媒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包装应当贴有药品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药品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药品登记证号或者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药品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负责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督促单位和村(社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

  - 6 - 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纳入县级绩效考评范围,并积极组织迎接省、市爱卫会测评考核督导。

 第二十四条 县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村(社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县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已被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由爱卫会建议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

  - 7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原《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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