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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

2022-07-07 12:35: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供大家参考。

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

 

 第一篇 第一篇: 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工作期间我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俭以养德,保持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不越雷池一步。同时,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一、个人履行 一、个人履行“ 一岗双责”情况 情况

  一是坚持服从集体领导,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麻坪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维护团结、带好队伍作为镇党委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重视做好表率,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本人作为整个班子的一员,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公道正派、讲大局、讲党性,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观点鲜明。

  二是坚持服从命令,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镇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重、自省、自警、

 自励,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过紧日子、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本人也坚持履行好“一岗双责”,既对麻坪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完成情况负责,又对分管单位及辖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发扬艰苦奋斗作风负责。同时,加强对自己配偶、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从不以权谋私。

  二、自身不足及产生的原因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一些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中我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存在老好人现象,愿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个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平时重事务、轻学习。认为自身工作主要是抓好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三是重指导、轻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本人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状态,廉洁从政,忠于职守,力争早日改正缺点,弥补不足。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二是坚持不懈地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增强带头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三是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作中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正确看待自己的不足,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四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全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全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第二篇: 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

  存在问题

  纵观一年来的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自己总体上还是满意的:分管科室的成员未出现违反“四条禁令”和“八项规定”等方面的事情;外出培训带班能坚持财政报销规定,坚持节俭

 办班,自觉做到廉洁清正,不接受承办单位宴请等。但反思一年来的工作,还是有一些存在的问题:

  1、廉政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科室成员对廉洁从政的认识是清晰的,但受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平时沟通中,还有些想法,需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进一步引导和加强。

  2、廉政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特别是往往局限于与科室长签订廉洁从政责任书,但对于后续开展的工作未加以深究或细查。

  下步措施

  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实现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步发展,主要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分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注重检查,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坚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全面落实领导责任。要定期指导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注重执行到位;

 三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学习教育,带头讲好廉政党课;

  四是全面落实自律责任。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注重以身作则,同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篇 第三篇: 党委班子一岗双责不到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经院党委研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党建〔2019〕3 号文件)、《关于对违反〈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濮办〔2014〕60 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是指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各党支部、科室负责人,不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和院党委的决策、决议,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进行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落实。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重大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集体责任。领导班子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时,集体作出错误决策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集体违纪的,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造成工作失误、违纪违法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重大责任问题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五)责任倒查。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倒查追究直接领导或上一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免责。领导干部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或者主管领导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提醒纠正、当事人拒不执行和改正的,则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组织实施、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缺乏担当,为官不为,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未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力的。

  (四)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制等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廉政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和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责任追究、调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和备案。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责任追究的情况存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关于对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到位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濮安地医党字〔2014〕9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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