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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交委-审批-合并处理项-修改

2022-06-14 1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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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交委-审批-合并处理项-修改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交委)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交委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 1.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第24 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交委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 2.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 11 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51号)第三款:“(二)部实施许可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国家立项的跨江特大桥和长大隧道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委实施。”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交委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 3.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4 年第14 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审批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3.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6.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4.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交委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 4.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144 号)第二款:“(一)各区县(自治县)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许可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39 号)第二条:“(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公路法》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交委 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批 1.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8 年第 1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交通部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3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第11 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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