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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

2022-05-24 15:3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供大家参考。

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

 (试行)

  2017 年 5 月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试行)

 一、建设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生 态 空 间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1 生态保护红线 - 划定并遵守 约束性2 土地规划功能 - 生态用地面积不降低 约束性3 规划环评执行率 % 100 约束性生 态 经 济 (二)

 资源节约与 清洁生产 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0.90 或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约束性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80 约束性6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55 参考性7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100 参考性生 态 环 境

 (三)

 环境质量 改善 8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0 约束性9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劣 V 类水体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45 ≥65 ≥80 消除 约束性10 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 不降低 约束性1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达到考核 要求 约束性(四)

 生态系统 保护 12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不降级 约束性13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 不降低且规划林业用地逐步增加 参考性14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 -

 -

 执行 不明显 参考性(五)

 环境风险 防范 15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16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建立 参考性17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未发生 约束性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生 态 生 活 (六)

 人居环境 改善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98 约束性19 城镇污水处理率 % ≥85 约束性2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5 约束性21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 80m2 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 80m2 -100m 2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 100m2的城市 m2 /人 ≥9 ≥10 ≥11 参考性(七)

 生活方式 绿色化 22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25 参考性23 公众绿色出行率 % ≥50 参考性24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55 参考性25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参考性生 态 制 度

 (八)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26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27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28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建立 参考性29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100 约束性30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 ≥75 约束性生 态 文 化 (九)

 观念意识 普及 31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32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80 参考性33 环境信息公开率 % ≥80 参考性34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75 约束性 二、指标解释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国土等部门。

 2.土地规划功能 指标解释:本指标主要考察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要求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不得降低。

 数据来源:国土部门。

 3.规划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规划环评执行率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区域内近 3 年实际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占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总数的百分比。其中,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计算公式:

 规划环评执行率=近 3 年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近 3 年应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注:GDP 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 按可比价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6.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

 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计算公式: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用地总面积(亩)

 数据来源: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7.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计算公式: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个)/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量(个)×100% 数据来源:经信、环保、统计部门。

 8.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有效监测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9.地表水环境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的比例。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 I、II 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注: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 V 类水体 指标解释:要求消除行政区内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 类的水体。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0.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指标解释:该指标旨在强调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工程措施的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其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指数的计算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该指数所反映的生态状况级别不降级。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13.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指标解释:指土地利用规划中专门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4.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指标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吨)/(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计、经信等部门。

 16.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17.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安监等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

 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Ⅲ类以上的取水量/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取水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19.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量+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及湿地处理系统等)达标排放量)/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计算公式: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行政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住建、卫计、环保等部门。

 21.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也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计算公式: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行政区城镇总人口数(人)

 数据来源:统计、住建、园林等部门。

 22.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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