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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2022-05-06 12:3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团公司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集团公司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集团 公司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集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集团二级党委班子及其党员干部外的其他党组织班子及其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 xx 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集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等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分工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七条

 各级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第八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集团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在集团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五)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结合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 (八)监督检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九)积极推进党务、经营事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十)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书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重要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 (四)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

 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督促纠正,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及时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七)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八)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二)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谈话,督促纠正,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及时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发现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集团党委、纪委报告;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要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七)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八)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办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第十五条

 集团党委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抓好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和党建考核、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门等协助集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记录、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

 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向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出反馈。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下级党委应当将每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集团有关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有章不循,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形成重大风险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工作作风懈怠,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拖延推诿,不依法办理,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六)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交代本人有关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问责处分或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党委书记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属管理办法,由公司制定,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总部各单位、各一级分公司、x 慈善基金会等如制定细则,应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 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x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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